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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签了合作协议后,奶茶加盟商反悔了

法官:这种情况,最好别等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钟云芸)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两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

  2021年4月,张先生与一家奶茶公司签订门店合作协议书,约定在横峰马鞍桥工业区开设奶茶加盟店,合同期限3年。之后,张先生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品牌管理费、保证金、培训费等共计6万元。

  按照协议,张先生须在60天内开店,但他称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位置。之后,他和奶茶公司协商,对方同意再等等。

  后来,张先生看到行情不乐观,与奶茶公司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奶茶公司表示,如果张先生一定要求解除合同,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费用,但如果张先生愿意等待,马鞍桥工业区有其他加盟商选择进驻,那么可以将全部费用退回给他。

  于是,为了能够全额拿回加盟费用,张先生选择了继续等待。但是后来,张先生发现奶茶公司的几家门店关门了,公司也换地方了,就再次要求对方退款。双方协商不下,去年12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各持己见,张先生要求退还全款6万元,而奶茶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条款,张先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款,并表示要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

  法官向双方释法:张先生违约在先,根据协议约定,保证金要被没收,而其与奶茶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排他性,即使未实际开店也占用了对方的品牌资源,也应向对方支付费用;奶茶公司的协议是格式条款,不能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未实际产生的管理费、培训费等需要返还。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合同,奶茶公司返还张先生3.5万元。

  赵女士的情况和张先生差不多,2020年5月,她和奶茶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之后,赵女士也一直未开店。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合同,奶茶公司返还赵女士1.8万元。

  法官称,两起案件中,张先生和赵女士在签订协议后,都决定不再开店,但为了能够全额退回支付的款项,选择了等待其他加盟商进驻,这样一来,反而使得占用对方品牌资源的时间变长,最终返还的款项少了。因此,一旦决定不再开店,就应尽早和对方解除合同,以减少双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