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让中介联系,看了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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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跳单了?
记者 赵云
“我跳单了吗?”得知被中介郑先生提起诉讼,戴先生心里再次发出疑问。
郑先生称,他带戴先生看了房,但对方私下和房东签订合同,这就是跳单。然而,在戴先生看来,事实并非如此。
中介:他跳单了
戴先生想在温岭市区买套房子,方便孩子读书。2月7日,他加了中介郑先生的微信。当天下午,双方约好到城西街道某小区看房。
郑先生称,当时看的房子是129平方米的,戴先生咨询了底价,觉得超过预算,所以不考虑了。
接着,戴先生询问该小区110平方米的房源。2月15日,郑先生带戴先生看了两套110平方米的房子。
“看房后客户中意了,询问底价,我回复2.3万元/平方米。”郑先生称,但之后客户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实际上客户已和其中一套房子的房东私下完成交易。
郑先生认为被对方跳单了,于是向戴先生索要中介费。戴先生给他转了200元,当作油钱,意思一下。郑先生对此不认可,没收下这笔钱。
接着,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先生支付房屋实际成交总价2%的中介费,即5.2万元。
买房者:我没跳单
戴先生认为,他并不构成跳单。
他说,2月4日,他父母就到某小区楼下找了中介小赵,看了小区里的多套房子,其中一套就是后来买的房子。
因为价格都超过预算,戴先生决定在网上再找找,陆陆续续加了六七个中介的微信。这中间,就有中介郑先生。
戴先生称,2月11日,小赵联系他父母再去看看房子。第二天,他加了小赵的微信,并跟着小赵看了几套房子,但因价格过高,他都没看上。
2月15日,郑先生带着戴先生去看房。戴先生说,看了一套后,他们来到另一套房子的门口,郑先生输错密码,门锁住了。“他联系房东来开门,结果是中介小赵拿钥匙过来。”戴先生称,当时他和郑先生说,他认识小赵,小赵带他看过房。
戴先生说,之后小赵又带他们看了几套房,他们没有特别满意的,让小赵顺带问一下2月15日看的房的底价;过了几天,小赵电话回复,那套房子房东说最低价2.28万元/平方米,中介费方面在1个点的基础上再打折算2万元。
“我们一家人商量了一下,觉得价格能接受,小赵人也比较客气,于是去找小赵谈细节。”戴先生称,2月23日,他和房东签了合同,之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和中介费,完成了过户。
后来,郑先生问戴先生是否已买了房。“我不想说太多,小赵也交待我别说太多,以免同行讲闲话,于是他回复郑先生是房东联系的他。”戴先生称。为表歉意,他给郑先生转了200元油钱。
双方达成和解
不过,戴先生没能提供小赵曾带他们看过涉诉房子的证据。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5月11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戴先生一次性支付给郑先生1.2万元。该款项当场履行。
[律师说法 〉〉]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样态主要有两种情况: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居间人促成;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中介合同,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
前者,委托人主观上须具有逃避支付报酬的恶意,如果委托人跳过中介直接与第三人缔约,一般可认定为委托人构成跳单,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第二种情形,如果委托人通过其他居间人与第三人缔约,则需要考察中介人是否独家垄断房源信息、同一房屋房源信息获取开放程度及途径正当性、委托人缔约自由等因素,不承担支付全部报酬的义务,只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如中介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且其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提供者,未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委托人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属于不可归责的“跳单”,故不构成违约。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案例 〉〉
“我们只让中介联系,看了下房”
去年8月,中介李先生将陈先生夫妻俩起诉至法院,案由是中介合同纠纷,也是因为跳单。
陈先生夫妻俩想买房,找了多个中介。去年4月,李先生带着陈先生夫妻俩看了几套房子,夫妻俩都不是很满意。
夫妻俩事先得知,某套房子也在挂牌出售,虽然该房子不在李先生提供的看房范围内,但夫妻俩主动提议,让李先生联系房东,带他们过去看看。
接着,他们一起去看了这套房子。女房东是个家庭主妇,基本上都在家里,事后,夫妻俩主动和房东联系,商量房屋买卖细节。
没多久,夫妻俩和女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120万元的价格成交。
李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被跳单了,向夫妻俩索要中介费2.4万元,即房屋成交价的2%。李先生称,2%是他们的行规。夫妻俩认为,该房产信息并非李先生提供,他们只是让李先生带去看了房,双方并未形成居间合同,而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也并非李先生促成,所以他们并非跳单,对方也无权索要中介费。
于是,李先生提起诉讼。法院联系了陈先生夫妻俩,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先生夫妻俩支付给李先生服务费600元。
律师说法 〉〉
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岳:
房产居间服务构成跳单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居间合同成立、托付人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托付人有绕过居间人的主观恶意、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托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购房者没有利用居间人所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仅仅委托中介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产信息向其提供联系房东并带去看房的服务,后续都是购房者直接与房东联系交流,购房者与中介之间事实是一个托付人委托居间人联系第三人并带过去看房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目的仅仅是联系并带路,并没有要求居间人提供其信息或媒介服务,不构成居间合同,不应承担居间服务费。而双方对于委托费用没有明确约定,那就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居间人接受委托后为托付人提供相应服务所付出的实际费用。
此外,此案中,中介主张的房款2%的佣金也没有法律依据。双方没有签订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费用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建议中介和购房者尽早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中介佣金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
赵记说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