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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月利2分还是1角?

男子因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廖媚)日前,陈某因虚假陈述,被市人民法院处以罚款2万元。

  4月初,陈某对借款人卢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陈某的证据为一张卢某出具的3万元的借条,以及其转账给卢某9000元的转账记录。承办法官询问陈某当时的款项交付情况,陈某称,卢某向他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为2%。2021年12月15日,他将现金2.91万元交付给卢某。之后,卢某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

  开庭前,被告卢某则向法院反映了不同情况。卢某称,他先向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为10%,陈某向他转账交付了2.7万元。借款后的几个月间,他向陈某支付了1.82万元的利息。卢某还说,后来没钱支付利息,又向陈某借款1万元,陈某向他转账了9000元。

  开庭时,卢某无故缺席,陈某当庭向法官出示了9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法官发现,根据陈某和卢某的聊天、转账记录,卢某所说的情况属实。“之前,我做了虚假陈述。”陈某当庭承认,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陈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为3万元,但原告实际交付2.7万元,因此认定本金为2.7万元。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3.85%×4),故利息应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1.82万元,除去利息,剩余部分应抵扣本金。经计算,截至2022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422元,因2022年7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元,故被告方尚欠借款本金为19422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后续借款利息。因此,法院判处卢某偿还给陈某借款本金19422元。同时,法院对陈某的虚假陈述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法院对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真相等不诚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