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声明
原告陈爱华(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327号)与被告陈慧杰(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泉溪路30号万泉公寓)、孙伟斌(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泉溪路)名誉权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判令:“被告陈慧杰、孙伟斌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公寓小区微信业主群及公告栏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保留七天,向原告陈爱华赔礼道歉。”现陈慧杰、孙伟斌自愿出资登报道歉。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道歉人:陈慧杰、孙伟斌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