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日报 数字报纸


a0003版:赵记说事儿

文章导航

  彩礼到底归谁?其实,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案例一

  2020年1月,江西姑娘小余和江西小伙小杨订婚。当日,杨父交付给小余父母8万元现金。一个多月后,杨父又转账给余父7万元。

  小余称,当时父母以她年龄尚小由他们代为保管为由,收取了这些款项。之后,小余和小杨一起生活,生育了孩子,然而两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办婚礼。

  小余说,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家用,她多次要求父母返还代为保管的彩礼,甚至在她生孩子需用钱时,父母都拒绝返还。

  因此,小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返还款项。

  小余的父母则称,15万元中,6万元是给他们的恩养钱,3.8万元花在订婚上;所有礼金是男方家庭赠与他们两人的,受赠后,资金归他们两人所有,小余和他们不存在保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方因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质上相当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即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审理中,小余已经与小杨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故小杨一方支付的彩礼应归小余所有。作为女方的父母,不应以子女应对其补偿、报答等为由占有子女的礼金。

  最后,法院判处小余父母返还给小余剩余的彩礼11.2万元。

  案例二

  2018年8月,19岁的吉林姑娘小郎和男友订婚,男方通过中间人,交给小郎母亲张女士彩礼12万元。

  之后,小郎和男友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男孩。

  小郎称,当时彩礼钱由母亲代为保管,她结婚后,多次向母亲索要彩礼钱,但对方每次只给几百元或几千元,不提返还12万元的彩礼。

  2021年,小郎在当地法院对母亲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2万元彩礼。

  张女士称,当时女儿年纪太小,因此其不同意女儿结婚,才要了12万元彩礼;当时女儿说,只要张女士同意他们结婚,她就把12万元当作给母亲的抚养费。

  张女士不同意返还12万元,她说,自女儿结婚以来,她已给了女儿近9万元,包括给女儿还贷款、购买陪嫁物品、日常转账等。

  张女士说,她和前夫在2007年离婚,女儿一直跟她一起生活,她也一直没再婚;女儿上学、生活的费用,都是她一个人打零工承担的。张女士没有房子,租的房子。

  剩下的3万元彩礼,张女士愿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此案中,张女士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小郎的生活,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小郎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郎的起诉。

  案例三

  2018年3月,辽宁女孩小陈和男友订婚,男方通过媒人与小陈父亲老陈协商给付彩礼10万元,于订婚当日和结婚前分两次给付了这笔钱。

  小陈自幼丧母,老陈后来另娶,又生育了一孩子。小陈结婚时,老陈给了小陈陪嫁1万元,给她办置了电视机、灯、鞋、衣服、被褥等物近万元,办酒席花费1万多元。

  2022年12月,小陈对老陈和继母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代为保管的彩礼。

  老陈称,他抚养小陈欠了外债,剩下的彩礼钱都用来还外债了。小陈的继母张某称,她和老陈有个10岁孩子要抚养,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小陈和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老陈收取的10万元,系男方按照农村婚嫁习俗通过媒人向女方小陈家庭赠与的彩礼,并未明确是向小陈的赠与,应为家庭成员共有。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家收受的彩礼主要是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婚宴、置办嫁妆及其他支出等。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二被告向小陈返还1.8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