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日报 数字报纸


a0002版:当街井巷

前男友要求返还9万余元

被女方拉出流水账单“打脸”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蔡未)第四次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自动撤诉。近日,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告一段落。

  叶先生是个80后,杭州人。他称,自己和钟小姐于2016年7月认识,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期间,他通过转账赠与钟小姐相应金额的款项,也收到了对方转回的相应金额的款项;2020年6月,双方分手,经他核算,叶小姐需返还他9万余元。

  钟小姐辩称,款项转账非赠与,系同居期间的部分共同生活支出。为了证明这一点,钟小姐列出了各项支出的详单,其中包括机票、酒店、电动车、自行车、实木床、家电等大额支出,还有无数的粮油米面、餐馆消费、外卖、打车、日用品、男士服装支出,叶先生的转账甚至连贴补家用都不够。

  1月30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因叶先生未出庭,代理人对部分证据不清楚,庭审结束。

  2月23日,法院再次开庭,因为证据过于复杂繁多,法院决定择日继续开庭;2月27日,第三次开庭,叶先生对钟小姐出示的流水账单进行质证,对每一笔流水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的转账差额在3000元左右。

  3月初,法院组织双方第四次开庭,叶先生称不再出庭,法官告知其法律后果,视为自动撤诉。叶先生回答:“那就这样吧。”

  最后,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原告叶先生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转账中,还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但是对于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且有证据证明该项转账的性质系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则不应该单纯地认定为纯赠与,而是按照可撤销赠与进行处理。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也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