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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当街井巷

捡到他人身份证,绝对不能这么干!

  本报讯(通讯员蔡心妮)“幸好你们工作细心,帮我找到了丢失一个多月的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太不方便了,真的感谢你们!”近日,远在上海工作的温岭人李女士接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朱常青的电话后,连连表示感谢。

  当天,民警在检查流动人口工作中,发现一名不会说方言的女子拿着温岭籍女子的居民身份证。面对询问,她支支吾吾答不上话,引起了民警的怀疑。经过一番查询,该女子表示,这张身份证确实不是她的,她本人姓钱,由于身份证之前丢失了,出门办事很不方便,恰巧那段时间捡到了这张身份证,便占为己有。

  民警联系到了丢失身份证的李女士,反复叮嘱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证件,防止再次丢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钱女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泽国派出所对其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置。

  警方提醒,市民需注意看护好个人证件等重要物品,如发现遗失,可向警方求助,倘若身份证丢失,请及时挂失并补办。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如果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