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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赠与罗女士的财产达17万余元,李先生赠与黄女士的财产达65万余元,这些都已超过日常生活所需,未经方女士、刘女士同意,侵犯了方女士、刘女士的共有财产权,且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