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情人讨回“包养”期间的支出
法院:不道德,不支持
今年9月,贾先生(化名)将林小姐(化名)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贾先生今年41岁,比林小姐大9岁。他说,他们于去年11月相识,之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今年7月因对方原因分手。
贾先生称,期间,林小姐多次以还房贷、需还信用卡借款等原因向他索要钱财,他出于结婚的目的,多次向对方转账,共计支出 48万余元。同时,他还送给林小姐金条、金首饰、钻戒、衣服等价值10万元的物品。
贾先生认为,这些款项已经超出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和婚俗习惯,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赠与合同失效,林小姐应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此,林小姐辩称,双方是“包养”关系,并非贾先生所说的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
林小姐是娱乐场所人员。林小姐称,去年11月初,贾先生转账给她5万元,说要“包养”她,让她别去上班,后来双方开始同居。
关于收到的款项,林小姐认可的为近40万元。她说,这些钱,是包养期间发生的包养费、小费、生活费、帮忙还贷款、让她帮忙换现金的钱。
林小姐还说,后来,贾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将每月的包养费从一开始的5万元降到3万元,再降到1万元。
林小姐认为,这些款项是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违背公序良俗,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贾先生的起诉。
贾先生和林小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林小姐将“包养”当作口头禅,而贾先生将自己当成“客人”;此外,从双方交流来看,贾先生明知道对方对他不够真心,但希望对方不要工作,由其提供经济来源,加上转账和双方提到的“包养费”,符合了“包养”的一般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包养”关系。
贾先生称,他在此过程中,确实向林小姐付出了真心。法院认为,贾先生不能单方改变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
在涉案款项系“包养”期间支出的情况下,贾先生无证据证明其在支出这些款项的过程中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其支出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维系“包养”关系自愿支出的不正当情谊行为。
最后,法院驳回了贾先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