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办证 实施五年
成绩斐然!
本报讯(通讯员陈慧斌)自2018年11月起,市卫生健康局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延续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8〕2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结合“一网通办”的改革目标,“四个减少”即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公共场所申请者经线上平台”浙里办”提交申请,或在窗口或快递提交材料,通过受理及审批后,经线下领证或快递发证,可以实现“0”次跑完成审批流程。
截至目前,实施告知承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1215户、延续324户,经许可后监管申请者均按承诺执行,未行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