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里藏“霸王条款”?
我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本报讯(记者陈潜 通讯员林杰)“‘当市场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适当调整本协议已约定的生活护理费用。’该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协商,预设‘如遇市场价格变动时,消费者无条件得接受变动后的价格’,排除了消费者依合同约定价格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第3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医疗、养老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约谈会,对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案例进行通报。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本次专项整治过程中,该局以近期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医疗类、养老类、运动健身类行业为重点,对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进行整治,确保有的放矢、精准整治。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该局已行政约谈企业460家次,立案调查2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