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未尽查验义务
当心受罚!
本报讯(记者陈潜 通讯员丁灵冬)“牛蛙不是我生产的,我只是从别人那里进的货,我也不知道牛蛙有问题,为什么我要被罚款?如果我知道有问题,肯定也不会购买。我不是故意的啊,卖这些牛蛙总共也赚不了多少钱,却要被罚数千元。”近日,箬横某农贸市场摊贩经营的牛蛙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显示恩诺沙星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面对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后悔不已。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案牛蛙货值600元,并非由涉案当事人养殖,但摊主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近期我市已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就是供货者的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快检室出具的合格证明等)及进货票据。“这不仅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能让经营者在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方便案件调查。”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很多经营者缺乏进货查验的意识,怕麻烦,最后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