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赠与,应返还
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大额款项,在分手后,赠与的性质往往会存在争议。对于赠与是否属于附条件,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转账中,还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但是对于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且有证据证明该项转账的性质系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则不应该单纯地认定为纯赠与,而是按照可撤销赠与进行处理。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方面的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民事个体,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关系的往来。对于当事人主张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法院会根据双方转账的期限、目的、款项交付情况以及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