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父母养育费,应返还
订婚前,金小姐曾到香港买金器首饰。
机票是陈先生订的,他还给了她12万元。之后,金小姐说钱不够,陈先生又给了她1万元。
闹上法庭后,法官计算了金小姐在香港买的金器首饰,总价为七八万元。陈先生称,他主张的8万元生活费,包括上述1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放弃了返还3万元考验费和8万元零花钱、生活费的主张。
第三次开庭前,法官询问金小姐,是否主张陈先生退回订婚时女方的回礼。金小姐回答,不主张。
不过,开庭时,金小姐又提出要退回回礼。对于“子孙钱”,双方都不记得是多少了。
“没关系,你说多少就多少。”陈先生称。接着,陈先生家人回家拿来了袁大头、双角、单角、铜板老板、铜板铜钿等,和“子孙钱”一起当庭还给了女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并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付了彩礼,该给付行为系以双方依法建立婚姻关系为条件,现双方缔结婚姻这一条件已无法成就,故被告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时间、彩礼数额、退婚原因、本地风俗习惯、生育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9万元及全部金器首饰。
同时,综合各方面证据,法院推定争议的10万元为父母养育费。法院认为,10万元的赠与发生在订婚之后,且以养育父母的名义,该赠与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缔结婚姻基础已丧失,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如被告所说,10万元属于出轨补偿金,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最终,法院判处女方返回男方彩礼9万元、全部金器首饰和10万元父母养育费。
庭审结束后,陈先生发出感叹:终于看清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