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河道取水,罚3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金泽良 黄心怡)未经批准擅自从河道取水,处以罚款3万元——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了该类案件的首张罚单。
8月11日下午,太平中队执法人员巡逻至万泉东路后应村河边时,被通往河道里的水管吸引了注意力。当时,河道正通过这些水管往外输水。
沿着水管,执法人员很快找到了河水的去向:10多米外的工地。工地正在进行桩基施工,现场有个几百平方米的蓄水池。
经现场询问,施工方称其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冯某称,桩基施工时需要用水清洗,而工期较紧,光用自来水影响进度,所以想到了用河里的水。
根据规定,除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施工方停止非法取水,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施工方利用水泵和水管从河道里取水,每小时的取水量为1.5立方米。冯某交代,他们是从8月10日上午开始从河道里取水的。
案发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向农水部门补缴了擅自取水的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补缴纳水资源费,而且事后取得取水许可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如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