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日报 数字报纸


a0004版:当街井巷

夫妻闹离婚,谁也不要儿子

法院这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林佳楠 金宇婷)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他们6岁的儿子也有了归宿。

  许某和王某都是90后,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年底,一次争吵后,王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不久前,许某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中,双方都不想挽回婚姻,都有离婚的打算。之所以没有和平离婚,是对儿子的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儿子。

  许某称,他一个大男人,带不了孩子,而且他要再婚的,带着孩子不太好。

  王某称,她放弃抚养儿子,是实在没有办法的事。她没有工作,在娘家时也是父母帮着抚养儿子的,娘家条件不太好,她实在没有能力抚养儿子。她回娘家后,许某一次也没来看过儿子。

  许某说,儿子和他很生疏,他的经济条件也不好,离婚后,愿意支付每年1万元的抚养费。王某认为,每年1万元的抚养费太少,如果许某愿意多出一些抚养费,她愿意继续抚养儿子。

  许某不愿意提高抚养费,调解失败。

  庭审时,双方还是坚持各自的意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容任何一方随意推卸!”法官当庭对双方进行训斥。

  接着,法官开展调解。“如果你们都不愿意抚养孩子,不仅无法离婚,还可能涉嫌遗弃等犯罪!”法官对两人进行释法。

  双方有所动容。最后,经过法官再三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两人自愿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许某每年支付1.5万元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不能因为离婚,让孩子成为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