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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免费≠免责

附赠商品也须符合国家规定

  本报讯(通讯员杨辉君)买正装送小样,是化妆品销售的常见操作。但消费者王女士,却吃了免费小样的苦头。“用完后,皮肤出现红斑、瘙痒等症状。”王女士经医院诊断为皮肤过敏。王女士找到店家索要赔偿,店家认为,其他顾客用了同样的产品都没事,加上医院诊断结果并未写明引起皮肤过敏的原因,拒不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于是王女士来到石桥头市场监管所投诉。

  执法人员对王女士使用的小样进行查验发现,该产品是某国产品牌的普通护肤类化妆品,瓶身标有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净含量10毫升、非卖品、体验装等字样。

  “小样是我向店家支付了980元购买正装化妆品后附赠的新品,当时共获赠2瓶。小样没有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获赠时店家也未明示使用注意事项。”对于王女士的这些说法,店家表示认可。同时,店家也表示,该产品是非卖品,用来赠送给顾客体验使用的,从供货方拿来时就没有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此前未发生过不良反应。

  “免费”“非卖品”,店家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内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内容。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上述规定。店家提供的试用装(小样)虽按上述规定予以标注,但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如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因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缺失而存在瑕疵。

  此外,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应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化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对每个人的肤质要求都不同,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店家只凭经验,对应当警示的内容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显然其法定义务未履行到位,对消费纠纷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店家同意支付消费者王女士全部医药费。

  消保委提醒 〉〉

  附赠商品视同销售商品,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明所购商品和赠品的凭证、宣传单据等,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附赠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此发生消费纠纷的,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