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援,更是一次法治教育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随着法官的一锤定音,杨某的判决尘埃落定。
经过和法律援助律师几个月的接触,杨某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接受。
杨某出生于1999年,父母离异,一个人在温岭打工。去年6月,杨某被厂里开除,生活变得拮据。
去年6月19日凌晨,他没地方休息,来到泽国一家美甲店小憩,顺便给手机充个电。当天下午,他再次来到美甲店,偷走一部手机和4枚一元钱的硬币。离开时,他发现卫生间里有人,临时起意,准备向对方进行抢劫。
接着,他用随手携带的强光手电筒威胁对方,但因被害人反抗呼喊,他逃离现场。2小时后,杨某被警方抓获。
母亲胡女士因长时间联系不到杨某,向警方报案求助,才得知杨某被抓。于是,胡女士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过审批,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指派给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叶赛霞律师。
在市看守所里,律师见到了杨某。杨某性格内向,话很少。对于作案动机,他说当时一天没吃东西了,就想搞点钱过来。
经鉴定,杨某盗窃的手机价值300元。杨某以为,这次犯事后,关几天就能放出来。但事实并非如此。
“你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法定刑在10年以上!”律师给了杨某当头一棒。经过律师释法,杨某逐渐意识到严重性。
经过分析,律师认为,杨某虽在卫生间里抢劫,但卫生间平时是对外开放,不同于其他密闭空间,杨某的行为不是“入户”。对于律师的这一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讨论,最终还是认定了“入户”这一情节。
同时,律师还提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窃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又系抢劫未遂,且认罪认罚,希望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在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抢劫这一事实的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6年6个月”减少至“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一审阶段,叶赛霞继续担任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承办律师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此案中,叶赛霞很为杨某感到惋惜。判决后,她叮嘱杨某,希望他在服刑期间多看些法律书籍,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再因为不懂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这话,杨某听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