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带着3名十来岁的孩子下了水
在风景名胜区野泳,罚!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邱雨佳)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首起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游泳案件,当事人张先生被处以罚款100元。
近期,该局接到群众举报:新河镇长屿硐天景区明净水库内,常有人偷偷野泳。7月13日傍晚,执法人员来到明净水库周边巡查,发现有人正在水库里游泳。
“一名男子带着3名孩子下了水。”执法人员称,3名孩子都只有十来岁,水库的水非常深,这样游泳非常危险。
执法人员当即向他们发出警告,要求他们立即上岸。4人从水边的斜坡上了岸。岸边,有与4人同行的两个大人。
下水的男子姓张。张某称,他们听朋友说这边可以游泳,就带着孩子组团从路桥过来玩水。
“这里是饮用水源,不能游泳,何况你们这样游泳,安全隐患非常大。”执法人员教育张某。
其实,水库周边就有多个警示牌:“水深危险,禁止游泳”“饮用水水源,禁止游泳”。对于张某的行为,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违者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执法人员对张某作出如上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夏季是溺水高发期,家长带孩子去游泳时,要谨记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