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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城事

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四类单位应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本报讯(通讯员李欣辉 朱慧贞)日前,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温岭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予以修订并颁布。《规定》的发布,有助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整体监督效能。

  《规定》在《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温岭实际予以完善,共涉及7章47条,从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人员配置、内审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规范。

  《规定》强化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持并保障内审机构、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彰显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

  同时,《规定》明确,四类单位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独立核算单位3个及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企业;教育、卫健系统下属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或公立医院。

  《规定》突出了整体智治理念,对内审的项目管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档案管理、监督指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改革要求,并明确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配合,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闭环销号机制和审计结果共享机制,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