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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赵记说事儿

有些公证 想好了再去做

  一纸公证,藏世间百态

  记者 赵云

  7月12日,一对中年夫妻来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两人准备将共有的一套房子出售,但因要外出,所以委托男方父亲来处理。

  受疫情影响,这样的委托公证非常普遍。去年,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2100多件;今年1-6月,办理了880多件。

  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相比之下,委托公证比较简单。

  去年,市公证处共办理公证1.2万余件,今年1-6月,办理4900多件。一纸公证,往往藏着生活百态。

  受疫情影响,多人办理委托公证

  一周前,老陈来到市公证处求助。

  原来,老陈家要拆迁了。至于房子,女儿陈女士也有份额。拆迁协议马上要签了,但陈女士在上海回不来,因此打算委托老陈替自己签订协议。

  公证人员告诉老陈,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前来办理,陈女士在上海,建议其在上海办理委托公证。

  “我女儿刚从国外回来,上海那边也办不了!”老陈面露难色。

  针对这种情况,公证人员推荐他们在线上办理公证业务。今年,市公证处推出部分公证业务线上办,实现“零次跑”。

  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陈女士在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并上传了相关资料。公证人员线上对接,根据陈女士的委托内容,草拟了公证书。陈女士进行线上签名,委托公证办理完毕。

  公证书可以邮寄,也可以由委托人指定人员领取。陈女士指定父亲老陈来领取。就这样,陈女士的难题解决了。

  目前,市公证处已办理了20多件线上公证。

  “一般情况下,经济越活跃,办理委托公证的数量越多。”市公证处主任王金根说。此外,受疫情影响,市民出行不便,很多人选择办理委托公证,特别是涉及房屋买卖、出租、办理权证的。

  有人选择不办,有人却多次办

  一名90多岁的阿婆背着子女打电话到市公证处,偷偷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

  老人膝下有多个子女,她有这样的打算:待自己走后,有的子女分到的遗产多一点,有的子女则少一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老人未立遗嘱,她走后,子女们将平分她的遗产。因此,她准备办理遗嘱公证。

  不过,老人最终还是放弃了。她对公证人员说,她不希望遗嘱影响子女间的和睦,制造子女间的矛盾。

  然而,办理遗嘱公证的也有人在。去年,市公证处办理了19件,今年1-6月,办理了4件。

  也有经常到市公证处更改遗嘱的老人。一名大爷办理过5次遗嘱公证,第一次办理公证后,又多次对死后丧葬、财产分配等内容进行了更改。

  张大爷有一间营业房和一间住宅房,有两个儿子。这两间房子,他在遗嘱中分别写给了两个儿子。营业房比住宅房贵很多。张大爷觉得哪个儿子好,就将营业房写给哪个儿子,反复修改过多次。

  另一名李大爷有两套房子,儿女有五六个。他第一次办理遗嘱公证后,哪个子女对他好,接他去家里住,他就再次到公证处,将遗嘱内容改了,让这个子女分得多一点。

  办理遗嘱公证时,谢阿姨留下一段话,希望女儿和前夫能够和好。

  谢阿姨是一名退休教师,生过几次大病。因为处理家庭财产上的原因,她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她与前夫还住在一起,为前夫洗衣做饭。

  他们只有一个女儿。谢阿姨说,前夫还在想着她的财产,考虑到自己时日不多,她想把财产让女儿一个人继承。女儿得到她的财产,属于女儿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谢阿姨的真实意愿,公证人员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谢阿姨说,父女俩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她希望在她百年之后,女儿能经常去看看父亲,父亲能把亲情放在第一位。

  公证人员用视频录下了谢阿姨的这段话。如果父女俩因遗产问题产生分歧,这段视频将呈现给他们看。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也因此备受青睐。

  但是《民法典》删除了这项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遗产处理要趁早

  按照《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公证人员遇到这样的法定继承公证案例:男子意外死亡,子女未成年,父母都健在。男子的遗产有房屋产权等。

  公证之前,男子的父母和他的妻儿都同意将男子的房屋产权写给子女。不过,公证时,父母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

  老人们有情况,公证人员暂停公证程序,将两人叫到一边。老人们说出担忧,去世的是他们的独子,他们担心放弃自身的继承份额后,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同时,出于人情世故,他们又不好提出要继承。

  办理公证时,一定要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之后,经过协商,由实际继承人给予老人们一定的经济补偿,老人们放弃了继承,并做了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

  去年,市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3500多件,今年1-6月办理了1500多件。

  “幸亏我现在处理了父亲的遗产,要不再拖下去,处理起来更麻烦!”继承父亲留下的老房子后,林先生感叹道。

  林先生的父亲几年前过世,留有一间老房子。父亲过世时,爷爷已经不在,但奶奶健在。不久前,奶奶病逝,林先生准备继承父亲的房产。

  林先生来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被告知这并不简单。林父过世后,林先生、林母、林奶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林奶奶过世,但其没有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林奶奶有一个儿子和5个女儿。林先生要继承父亲遗产,需要5个姑姑放弃继承。

  5个姑姑都说,不要林先生的遗产,自愿放弃继承。但两个姑姑身在外省,最终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

  “还好我们现在都有联系,如果我们这一辈也有人亡故了,要叫到我们的下一代,与他们联系也少,并且有几个还移民到国外,那样就更麻烦了。”姑姑们说。

  因此,遗产处理要趁早。

  叔叔去世,侄儿也能继承遗产

  几年前,陈先生的叔叔过世,留下了10多万元的拆迁款。叔叔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陈先生的爷爷奶奶早已去世,陈先生的父亲也先于叔叔亡故。陈先生是叔叔的唯一亲人。

  当年,陈先生来到市公证处,希望通过公证继承叔叔的拆迁款。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陈先生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无法继承叔叔的遗产,遗产归村集体所有。

  按农村的习俗,村里觉得这笔拆迁款应该归陈先生继承,村里不参与分配该笔拆迁款。

  去年年初,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陈先生再次来到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最后,他继承了叔叔的这笔拆迁款。

  公证人员称,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可提供被继承人的身份资料通过大数据查询);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很多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一名小伙由父母陪着来到市公证处,询问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事宜。

  小伙家境较好,他名下有房产、股份等。当时,小伙正准备结婚,而女方条件稍微差一点。为避免两人以后离婚,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因此来办理公证。

  公证人员询问小伙,他回答这是父母的意思,并非他本人想办。因非本人意愿,该公证没有办理。

  目前,市公证处尚未办理过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公证,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却办过不少。其中,去年13件,今年1-6月4件。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等,约定为一方所有。

  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夫妻俩共同还按揭,根据规定,如果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房子归购买方所有,双方分割共同按揭部分款项及共同按揭的增值部分。有些夫妻约定,房子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放弃对共同按揭部分款项等的分割。

  据介绍,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特别是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受赠财产或夫妻一方承担较大债务等特殊情况,办理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以及双方父母和子女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订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赵记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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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证

想好了再去做

  记者 赵云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以及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取代。去年,市公证处共办理公证1.2万余件,今年1-6月,办理4900多件。这些数据,可见社会对公证的需求非常大。

  不过,市民在办理有些公证之前,还是需要三思。例如,遗嘱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等。

  如果不立遗嘱,死者的遗产将由所有继承人平均或自由分配;而立遗嘱,是死者亲设继承人的继承比例。这就意味着,有的继承人分得多,有的继承人分得少。

  这样的遗嘱,尊重它,它就是一份家庭“幸福契约”。不尊重它,它就可能是家庭战争的导火线。

  90多岁的老太太,最终放弃办理遗嘱公证,就是不希望子女们因此产生矛盾。经过几次人生大考的谢阿姨,希望女儿和父亲能够和好,将亲情摆在第一位。

  亲人和睦,是每一位逝者的遗愿。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一起走进婚姻殿堂的人,却要去做财产约定公证,有多少人能接受?

  夫妻财产约定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产物,婚姻也需要契约精神。此类公证,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起到一定正面作用。然而,夫妻始终不是外人,在钱财上有必要算得这么清楚吗?夫妻间,钱和感情到底孰轻孰重?

  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情况,如果公证对家庭来说是最好的,去做又有何妨?但是,如果公证将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就要权衡利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