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纠偏,家庭教育不缺位
记者 赵云
我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有着特殊性:被裁定者是一对未登记结婚的父母。无论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还是离异的父母,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为人父母的义务,不仅包括在生活上、物质上对未成年人成长予以保障与支持,也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林先生虽同意支付抚养费,但他对女儿的关心是远远不够的。不记得女儿的生日,不与女儿见面,在女儿的成长道路上他严重缺位。抚养子女,光靠钱是不够的,还需要爱和陪伴。法院注意到这种父爱缺位,因此对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往轻了说,父母的监护不当或缺位,给不了孩子良好的家庭环境,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往重了说,“问题孩子”往往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是导致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开展家庭教育给予具体指引,对实际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它从法律上,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孩子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家长们一定要努力掌握家庭教育的正确理念、知识和方法,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预防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的一时走偏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后续的纠偏。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就是一种纠偏方式。但它不能是一纸空文,需要落到实处。这就需要集全社会之力,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帮教机制,提升家庭教育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愿每朵花儿都能向阳而生,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