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我市发出首份!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陈泳滨
日前,市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即便父母已经分开了,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她提起诉讼,检察院支持起诉
今年3月,陈女士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女儿由其抚养,男方林先生支付抚养费15万元。
陈女士和林先生都是80后。2008年夏天,两人开始同居。第二年,女儿出生。不过,两人始终未登记结婚。
2015年5月,两人分手。当时,女儿快要上小学了。经过协商,两人达成协议:女儿由林先生抚养,林先生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
但实际上,女儿一直由陈女士带在身边。陈女士称,目前女儿生活和学习的各项支出大幅增加,林先生对女儿漠不关心,既没有给予父爱,也没有给女儿抚养费。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陈女士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市人民检察院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受理了该案。
检察院认为,林先生不履行协议和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向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程跟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化解双方矛盾。
经提醒,他说探望权当然要的
林先生称,他一直有支付女儿的教育费用,并非分文未付。他同意变更抚养权,但不同意支付15万元抚养费,具体支付的金额待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了解到,自从两人分手后,都没有各自成家。林先生平时不去看望女儿,一些重要节假日,也未把女儿接过来一起吃顿饭。陈女士和林先生的沟通很少,只有女儿需要用钱时,才进行通话等交流。
也就是说,2015年以来,林先生几乎没见过女儿。“你记得女儿的生日吗?”法官问林先生,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这次,陈女士之所以提起诉讼,一是林先生对女儿关心甚少,二是她还欠着女儿的培训费用。
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调解。陈女士称,她提出的15万元抚养费,包括起诉前的抚养费、今后的抚养费以及万一女儿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林先生认为该费用过高。经过法官、检察官等再三协调,双方将抚养费定在了10万元。
在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法官询问林先生是否需要分期支付。这里面有法官的良苦用心,比起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方式更能增加双方的沟通交流。
法官又提醒林先生,根据规定,林先生对女儿享有探望权,调解协议中,是否需要将探望权写进去?林先生当即回答:当然要的,女儿当然要看的!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女儿变更为陈女士抚养,林先生支付抚养费10万元,每年分两次各支付1万元;林先生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女儿上学期间每两周探望一次,寒、暑假期间探望次数适当增多,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首份《家庭教育令》
双方虽调解了,但此案还没结束。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认为,陈女士和林先生双方作为监护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主观上对女儿造成了心理、情感伤害,客观上不利于女儿的生活、教育及健康成长。尤其女儿未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长大,父母如果还对女儿不管不顾,更加伤害了女儿的心灵,使女儿处于身心健康发展更加不利的境地。
林先生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调解书中虽约定林先生享有探望权,鉴于其之前的怠于履职表现,陈女士负有主要的教育义务,并有配合、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非直接抚养人林先生须保持与女儿每周至少一次的沟通联系,保持与女儿一个月两次的探望频率;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互相配合做好女儿的家庭教育。
据悉,这是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不只是“一纸裁定”
《家庭教育令》发出后,法院将持续关注陈女士和林先生的落实情况。
法官称,如果两人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仍怠于履职,存在违反《家庭教育令》的情况,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等措施。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惩戒只是事后补救,对父母等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更为重要。为确保《家庭教育令》取得实效,还应探索大力引入专业力量,建立家庭教育与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的联动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离婚案件中的孩子因家庭教育的缺失,出现叛逆的情况。”市人民法院新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愉称。
据介绍,新河人民法庭管辖新河与滨海两镇,2019受理离婚案件132件,抚养纠纷16件;2020年受理离婚案件175件,抚养纠纷22件;2021年受理离婚案件172件,抚养纠纷16件。离婚类案件占了新河人民法庭案件量的近25%,而离婚案件中90%以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抚养纠纷的存在,势必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此外,父母的长期不和,也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的纠偏,光靠法院还远远不够。张愉称,法官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方面肯定存在知识储备方面的不足,要形成家庭、社会、学校、法院合力,为家长和未成年子女开展专业化的指导。
为此,新河人民法庭即将设立家庭教育引导室,联合当地妇联、团市委、市关工委、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监察部、当地医院、学校以及村社等,搭建多样化心理疏导平台,构建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该引导室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源头上督促离异夫妻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该引导室对离异夫妻双方进行教育指导,如开展法治宣讲科普及父母家庭教育法律,对于特殊案件,指导团队将走访跟踪,制定具体的指导方案。另一方面,引导室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定向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家庭教育令》是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司法举措,他们将继续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帮教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用法治力量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