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是互帮互助
咋成公堂对簿?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蔡未 赵玲燕 郑艳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了调解。
因原告存在虚假陈述,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原告出具了悔过书。
民间借贷,有的基于亲情,有的基于友情,有的基于合作关系,是一种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有着信任的基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些民间借贷却变了味。
他是职业放贷人?
今年4月,翁某将金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翁某称,其经营一家机电配件厂,经营期间认识了金某。金某因企业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017年10月,其出借给金某50万元,金某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万分之二。但之后,金某一直未偿还借款。
金某答辩称,翁某是放倒款的,实际利息比借条约定的利息更高,而且收取了“砍头息”;借款已付清,翁某不应该再起诉。
法院查明,2017年以来,由翁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很多起。但根据相关规定,翁某尚不符合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标准。
实际上,金某还曾向翁某的合伙人借款,并出具借条。这些债务交叉在一起,非常复杂。
不过,金某称,他愿意和翁某调解,再支付一部分的款项。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证据显示,金某尚欠翁某30多万元。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金某分期支付30多万元的借款。对于其他债务,翁某不再追究,并将借条还给了金某。
此案结案。不过,因翁某存在虚假诉讼,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
保证合同无效,返还款项
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了很大部分。2017年,立案6700起;2018年,立案4080起;2019年,立案3006起;2020年,立案2778起;2021年,立案2750起;2022年1至5月,立案1035起。
案件逐年下降的原因,是诉源治理。市人民法院深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加强职业放贷人名录动态管理。
根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这对职业放贷人来说,是很大的打击。
2013年12月25日,方某夫妻共同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于2013年12月27日前归还。金某等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款项交付后,方某夫妻俩逾期还款。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27日,金某等人共向李某支付了545万元,其中金某向李某支付了424.2万元。
事后,李某提起诉讼,先是要求方某夫妻归还本金31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将本金改为197万余元。
金某反诉,李某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借款合同无效,因此保证合同也无效,李某应将其获得的财产返还给他。
经查明,李某已被市人民法院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金某为银行从业人员,李某与方某在本案借款之前并不认识,二人通过金某介绍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因主合同无效,李某与金某等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金某对于本案无效之担保具有过错,依法应对方某夫妻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方某夫妻共同返还李某借款本金197万余元,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金某支付的424.2万元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李某返还给金某322.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有费用。
过了诉讼时效,60万元不用还?
除了不靠谱的出借人,不靠谱的借款人也大有人在。
今年1月,陈某将亲戚蒋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60万元。陈某称,2010年间,蒋某因办企业需要,向其借款,其联系了洪某,共同借给蒋某6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
陈某还说,蒋某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后,就无法联系了。
蒋某对借款6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称从未支付过利息。“原告之前找过我,我没有还款,也就是说,他在5年前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了,现在提起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蒋某称,他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借条中未明确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在5年前曾催讨过,蒋某表示无力支付,但蒋某没有证明催讨时双方对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因此,应当视为双方仍未确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最后,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分期付款食言,法院判处一次性付清
5月初,陈小姐将朋友项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余元。
去年,项某称手头资金周转不灵,多次向陈小姐借款。去年11月1日,项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陈小姐借款1万余元,约定借款利息及每月月底分期付款1000元,直到还清。
然而,直到今年5月,项某还是一分钱没付。陈小姐催讨多次无果,于是提起诉讼。
项某未作答辩,也未当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项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陈小姐有权解除分期还款的约定,要求被告项某提前支付全部款项。
因此,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大标的几千万元,小标的200元
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1200万元、4850万元、5271万余元等大标的,也有几百元这样的小标的。
去年6月23日,朱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元。
朱先生称,王某是做电脑培训的。2020年7月,王某向朱先生借款200元。
这笔钱不多,朱先生就借给了对方。王某还出具了一张借条。不过,王某始终未归还。“借出去的钱,一定要拿回来。”朱先生说。
王某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处王某归还200元。
事实上,王某经常向他人借小额的款项,但都不归还。王某被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20多起,涉案标的为几百到上千元。
法官提醒,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发生民间借贷时,都要对对方有所审核,在信任的基础上出借或者借款。另一方面,很多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缺乏证据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因此,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付款时要留痕,出具书面字据。
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条上书写借款人和放款人法定姓名,避免用绰号等代替,最好写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避免出错,同时详细书写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借条书写好后,一定要借款人在下方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