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温岭市城东纽斐斯汽车维修服务部:
因温岭市城东纽斐斯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曹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1〕05533),要求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作如下催告:
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台运政罚〔2021〕0553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