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怎样避坑?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蔡未
“我更改诉讼请求,这1.5万元货款我不诉了。”当庭作出这个决定时,原告谷先生有些不舍,但他却没有办法。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谷先生主张的货款有9.8万元,但其中有1.5万元的相关证据不足。“我以为对方在收货单上签字就可以了。”谷先生有些底气不足。他指的对方,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像谷先生这样吃了“签名”亏的人并不少。送货单书写不规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些都导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多加留心,这些坑可以避开。
员工签名,怎么证明?
谷先生是温州人,是名从事鞋材销售的个体户。2020年起,我市一家鞋业公司向他购买各类织带。
2021年10月,谷先生和鞋业公司进行结算:截至2021年9月底,鞋业公司尚欠谷先生货款8.3万余元。结算时,鞋业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一张欠条。
之后,谷先生继续为该公司供货。双方还签有供货合同,谷先生每次将货物送到鞋业公司,鞋业公司员工刘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没多久,谷先生听说鞋业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向其催讨货款,但对方一直没有支付。谷先生说,鞋业公司原本经营得挺好的,也非常讲信用,后来公司负责人生病了,因其他人管理不善,公司最终倒闭。
今年3月,谷先生只好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告诉他,他主张的1.5万元部分证据不足:“收货单上是员工刘某的签名,现在公司停业,刘某也找不到了,你怎么证明?”
道理谷先生是听进去了,但他还是有些不甘心。在庭审时,承办法官也指出这一点,经过再三考量,谷先生最终放弃了这1.5万元的主张。
“就算我不放弃,按照目前的证据,法院也不会支持。”谷先生无奈地说。
4月25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鞋业公司支付谷先生货款8.3万余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出现一方将收货单作为对方已收到货物的证据,若收货单上有收货方盖章、收货人签字,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会对收货单的证明效力直接予以认定。
法官称,收货单上是收货方员工签名的,一旦发生纠纷,送货方要证明收货单上的签名人是收货单位员工,且负责接收货物。而有时,送货方较难证明这一点。因此,收货单应尽量让收货方负责人来签字确认。
签的是化名,举证她是她
“对方已经把钱付给我了!”4月25日,叶先生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多年前,叶先生经叶女士要求,为她加工高频模具。2018年7月,经双方结算,叶女士尚欠叶先生模具加工款7000余元。结算时,叶女士在欠条上签了名。
之后,叶先生一直向对方催讨,但对方就是不支付。叶先生称,2019年10月后,对方就不理会他了,他也找不到对方。直到不久前,叶先生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叶女士。叶先生当面催讨,对方仍不理会他。
于是,叶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叶先生发现,叶女士平时用的名字,并非是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包括欠条上的签名。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联系叶女士,询问欠条上的签名是否是她。叶女士以忙碌为由挂断电话,未予以正面回答。
叶先生只好进行举证,证明欠条上的签名就是叶女士。他翻出了和叶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叶女士的微信名和欠条上的签名一样,里面的聊天记录能体现双方模具加工的事宜。双方有微信转账记录,叶女士的账户姓名和其身份证上一致。
此外,叶先生还进行了通话录屏。通话中,叶女士承认两个名字都是她本人。叶先生还给叶女士的号码充了话费,充值记录为该号码所有人姓名为叶女士身份证上的姓名。
承办法官称,叶先生提供的这些证据比较充足,基本上能够证明叶女士的身份。4月中旬,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诉前调解,并向叶女士发了传票,通知其到法院配合调查、参与调解。
最后,叶女士履行了债务。
法官称,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在结算单、收货单签上的姓名,并非其身份证上的名字,而是小名、化名等,这对原告来说,无疑多了一个举证的环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方在收货单、结算单上签字时,一定要确认签名是对方身份证上的姓名。
李母有还款义务?
去年年底,一家空压机厂将李先生和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付货款3.7万余元。
空压机厂的负责人称,双方有业务往来,对方向其购买空压机。2016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对方欠其货款5万余元。当时,李先生出具了欠条,上面有其签名。
空压机厂的负责人到李家催讨后,李母陆续付了1.3万元,每次的付款单上都有付款金额、日期及李母的签名。
起诉时,李先生已停止经营,离开了温岭。
空压机厂认为,李母偿付了部分货款,加上和李某的关系,两人属于共同经营,所以要求李母共同偿付余下的货款。
对此,李母辩称,她并未参与儿子空压机相关的经营,之前偿付的款项,是作为母亲帮儿子偿付的。
经法院查明,李母自己经营一家小卖部,平时未在李先生的厂里出现,没有参与经营,因此没有偿付货款的义务。
不过,庭审时,李母称愿意帮儿子偿付货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母一次性支付给空压机厂2.58万元,空压机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称,收货单、结算单需要收货方负责人签名确认,而未参与实际经营的收货方家属签名,一旦发生纠纷,不能将收货方家属列为还款义务人。
退货“惯例”不被支持
林先生是经营电机的,货源来自一家机电公司。今年2月,机电公司起诉林先生,要求其支付货款1.44万元。
机电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结算欠条,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名。对于这笔货款,林先生也是认可的。
不过,林先生提出,按照惯例,支付款项时需要将余货退还给机电公司,双方重新结算。对此,机电公司称退货缺乏相关依据,不同意退货。
林先生也坚持,对方不同意退货,他无法支付货款。
法官向林先生释法,退货的话,需要双方有相关的约定,但林先生无法提供;如果林先生主张货物质量有问题,但他进货是在几年前,已过了质量抗辩时效,现在再要求退货,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惯例都是这样的!”林先生不服气。不过,开庭前,林先生的妻子到法院,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法官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质量有问题?检测说了算
李先生是生产鞋子的,胡先生是开网店的,双方有生意往来。去年11月,李先生对胡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1.6万元。
李先生称,2021年期间,胡先生向其购买鞋子。同年5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胡先生欠其货款4.89万元,并出具了结算单。之后,胡先生支付了3.2万元,尚欠1.6万元。
胡先生辩称,其没有欠李先生货款4.89万元,也没有出具过结算单。
对此,李先生出具了胡先生签名的结算单。经法院综合认定,胡先生签收的鞋子为4.85万元。
最后,法院判处胡先生支付李先生货款1.6万元。
今年1月,胡先生起诉李先生,要求退还155双鞋子的货款3100元,并赔偿损失6万元。
胡先生称,李先生卖给他的鞋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网店客户退货较多,评价降低,给其店铺声誉带来极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至少1万元以上。目前仍有155双鞋子没有处理,进货价值3100元,其找第三方检测,发现鞋子质量问题包括铅超标、小零件不合格等问题。
对于经第三方检测的这双鞋子,李先生承认质量有问题,已向胡先生退款20元。李先生称,胡先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余鞋子均有质量问题,对方网店评价降低跟其没有任何关系。
胡先生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抽样检测,但胡先生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
最终,法院认定胡先生主张其余鞋子有质量问题并无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
法官称,对于肉眼不可观的质量问题,收货方要及时提出,由双方共同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否则,收货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书写规范,少些纠纷
几天前,王先生再次来到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王先生是做机电的,这已是他提起的第16起相关案件。“有很多货款都收不过来!”他无奈地说。
刚开始,王先生还聘请律师,后来他熟悉了诉讼程序,不再聘请律师。“货款本来就不多,这样连律师费都省了。”他说,目前他还有很多纠纷没提起诉讼的,“有的货款才几千元,起诉太麻烦了。”
这次,王先生起诉的是夏先生。王先生称,他之前将机电卖给夏先生的公司,总货款5万多元,后来有退款,尚欠货款3.6万余元。
夏先生称,他并非公司老板,而是公司员工,王先生应向公司索要货款。另据了解,公司老板已意外过世。
王先生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合同。
“你看,你们连合同都没签,你连对方老板是谁都不知道。”法官忍不住对王先生说。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都没有签订合同,这也导致了此类案件频发。2019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类案件3333起;2020年,3320起;2021年,3976起;今年1月至4月,1189起。
法官称,双方对账有出入、收货方不支付货款、货物质量有问题等,都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货款单书写、签字不规范,也给诉讼带来了麻烦。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最好签订买卖合同,当场结算支付货款。货款不现结的话,一定要规范填写收货单,不仅要写明货物单价和数量,还要收货方负责人签字或者盖上收货方的公章。收货方签字时,一定要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