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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太湖水库钓鱼,各罚300元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徐颖颖)处罚300元!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拟对两名太湖水库垂钓者作出如上处罚。

  太湖水库是大溪的“大水缸”。不久前,大溪中队联合大溪镇执法队巡查太湖水库寺前段岸边时,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坐在岸边垂钓。两人旁边都放着抄网,里面放着刚钓上来的鱼。

  库区严禁垂钓,两名男子的行为违法。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对此进行立案。两名垂钓者分别为潘某和周某,他们都是50多岁,大溪人。

  潘某称,他是当天下午2点过来钓鱼的,主要是闲着没事做,过来钓些鲫鱼打发时间。当时,他带了两根钓鱼竿,已钓到了11条鲫鱼。

  潘某清楚,太湖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禁止垂钓的,水库边立着的“禁止游泳钓鱼”告示牌他也看到了。“我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潘某说。

  周某说,他是当天上午9点过来的,已钓到10来条鲫鱼。

  现场,执法人员对这些鲫鱼进行了放生。经过教育,两人保证今后不再到太湖水库垂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捕鱼、钓鱼,共护“大水缸”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