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二:
几天后,在新河镇的木城河村路段,同样是一起轿车和电瓶车碰撞的事故,让围观的路人捏了把汗。
当天早上6点38分许,在村道的一个支路口,陶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支路中驶出。这个路口较窄,两侧皆是房屋,视线不佳,但路口地面安装着一条减速带,提醒驾驶人注意减速。陶某经过时,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就在车头刚露出路口的刹那,一辆在主路上靠右行驶的电瓶车擦着车头而过。电瓶车驾驶人李女士腿部受伤,轿车车头和电瓶车均有损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陶某因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