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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局推行“首违不罚”

今年开出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本报讯(通讯员杨淑艳 王玲辉)“我们这一次没有被处罚,也没有影响征信。这让我们感受到了执法的柔性服务,也对卫生健康的执法理念有了新的认识!”当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向温岭某鞋厂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企业负责人陆先生说。

  日前,执法人员对温岭某鞋厂的职业病防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鞋厂生产车间采用流水线生产单鞋,使用PU胶、处理剂等材料,存在甲苯、丙酮、丁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查阅职业病防治台账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因此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指导对方进行整改。

  经过调查后,执法人员发现该鞋厂自去年年底开始从事制鞋生产,未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为属于初次发生,且已及时改正,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因此市卫健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也是该局今年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这次‘首违不罚’的经历,给了我警示,我会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生产中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接受了执法人员进一步的普法宣传后,陆先生态度诚恳地说。

  为依法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以来,市卫健局积极探索初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充分研究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法治保障。

  哪些情况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一,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第二,危害后果轻微。第三,及时改正。

  市卫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