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今后还将面临罚款
本报讯(记者陈潜 通讯员叶婷婷 郑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松门镇政府3楼会议室,市市场监管局松门分局的工作人员向当地160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2021年市场主体年报工作。
《条例》已于本月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与《条例》同步施行。
市场监管人员提醒,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今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否则,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申请、资质审核等活动中,会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同时还将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