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斑马线玩手机,她被处以罚款
“以后肯定不会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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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萍文/图)当天的行动中,市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的交警们在市区几个路口开展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上午9时10分,位于市区购物中心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叶阿姨骑着电瓶车刚从购物中心门口出来,就被交警拦下。“头盔就挂着呢,忘了戴。”叶阿姨尴尬地笑了笑,很快戴好了头盔。但她想尽快离开时,再次被交警拦住。“阿姨,别着急,车子往这边先停好。”“还有处罚的单子要开给你,需要签字。”年轻的交警劝叶阿姨别着急,但她急得脸都有点红了,声调也不由得高了起来。“罚款就给你钱嘛,给你钱不就行了吗?单子我不要,我也不会签字。”显然,叶阿姨不是很配合。
“啊呀,对你处罚也是为了你好,你也得配合交警的工作嘛。”非机动车道一侧是电瓶车停放处,刚停好电瓶车的林先生见到这一幕,主动劝起了叶阿姨。“我以前骑电瓶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就被处罚过两次,现在再也不乱骑了。”林先生拿自己当起了例子。“处罚过一次之后,你以后肯定能牢牢记得戴安全头盔。”林先生对叶阿姨说。有了热心的林先生一起劝导,叶阿姨的态度缓和了不少,配合完成了接下来的处理流程。
9时20分左右,在东辉北路市中医院旁的红绿灯路口,罗女士母女俩因过马路未走斑马线被交警拦下。“我们在医院挂的门诊号时间快到了,就想着直接抄近路。”罗女士解释。交警介绍,行人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此,要处以5元的罚款。
几分钟后,红绿灯的另一头,小胡过斑马线时浏览手机,被交警拦下。“如果只顾着埋头看手机,绿灯变红灯了,你也看不到,这样多危险。”面对交警的提醒,小胡点点头。因违反《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小胡被处以10元罚款。“以后肯定不会这样了。”她说,虽然以前看到过这样的新闻,但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过斑马线玩手机被处罚,这次算是吃了一次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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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小胡因过斑马线玩手机,被交警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