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券优惠50元,店里活动优惠43元
选择哪种优惠,消费者说了算
本报讯(记者陈潜 通讯员丁灵冬)“我想用电子优惠券,店家却告诉我当餐不能使用。”近日,箬横的陈女士向当地消保部门反映。
陈女士在一家火锅店用餐时,看到扫码可以领取电子优惠券,就领取了。“规则仅提及要在有效期内使用优惠券,当金额达到最低消费限额后方可使用优惠券抵扣,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优惠券,优惠券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享用。”陈女士称,她的情况完全符合优惠券使用规则,但在结账的时候,店家却不让她用优惠券。虽然店里当时有折扣活动给她优惠了43元,但是使用优惠券可以抵扣50元,这让她不能接受。
店家则认为,他们虽然没在电子优惠券的使用规则上标明当餐不能使用,“但是我给她打折优惠了43元,与50元相差无几,而且她下次来的时候,店里打折活动没有了,还可以使用优惠券。”
消保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商家并未在优惠券中标明当餐不得使用,那么店里的打折优惠活动和优惠券应该由陈女士自行选择,而不能限制陈女士使用优惠券,虽然仅只7元的差价,那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此次消费中,店家并未告知消费者优惠券当餐不得使用,也未说明店内有折扣活动时不能使用优惠券。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陈女士有权自行选择参加店里的优惠活动或者使用电子优惠券。
经调解,最终商家退还了陈女士7元并向其致歉,陈女士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