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体现真实意思
继承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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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争
记者 赵云 通讯员 方婧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中,涉及打印遗嘱。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方式新增到法定遗嘱的范畴。打印遗嘱,就一定有法律效力吗?未必!
《民法典》实施以来,继承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这些变化,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弘扬家庭传统美德。
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体现真实意思
打印遗嘱未被认可
去年10月,李老先生因病亡故。其名下有某公司60%的股权及市区一套房产。因遗产继承问题,他的4个子女产生分歧。
今年5月,大儿子将弟弟及两个妹妹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父亲的上述遗产由其全部继承。
大儿子的理由是:父亲生前多病,他尽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父亲去年3月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打印遗嘱,载明上述遗产由他继承。
二儿子对这份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出示了父亲于2017年立下的遗嘱。遗嘱载明,其因治病需花费巨额医疗费,除二儿子表态原因承担责任外,其他三名子女均含糊其辞,因此为奖励二儿子一片孝心,决定将其所有的某公司60%的股权由二儿子继承。
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仅有律师一人见证,而且该律师表述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设立过程反映不出李老先生自主独立表达立遗嘱的意愿,也反映不出他明确清晰表达所立遗嘱内容的情形,李老先生是否亲笔签名也难以确认。
从当时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李老先生情绪不太稳定,回答律师问题时答非所问,无法明确这份遗嘱是否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涉及李老先生生病期间的赡养问题,综合各方证据,打印遗嘱中所述主要由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未认可这份打印遗嘱,确认2017年的这份遗嘱有效。
最后,法院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二儿子继承某公司60%的股权,4名子女继承房产,每人各占1/4的份额。
法官说法 〉〉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极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到内容要件逐一的审查,并配合相应见证人的佐证,依法认定其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家庭传统美德的弘扬,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另外,《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着明确规定,依照法律制作打印遗嘱,避免遗嘱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争议。
未给年幼儿子“必留份”
真遗嘱,被判“无效”
“《民法典》给继承带来了很多新变化。”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陈泳滨称,无人继承的财产如何归属、外甥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等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他举了一个“必留份”制度的案例。
孙某原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退休,兄弟姐妹间也很和睦。2015年,孙某与妻子黄女士生育了儿子小孙。
2018年,孙某因病去世。一家人还没从悲痛中走出来,就因继承问题闹得很不开心。
孙某名下有两套商品房,孙某的父母拿出孙某的遗嘱,载明将一套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及另一套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指定父亲予以继承。
按照这份遗嘱,黄女士和儿子小孙所继承的商品房份额非常少。黄女士难以理解,儿子还这么小,需要用钱的地方多着呢,丈夫为什么会这样分配遗产?
与孙某的父母协商未果后,黄女士母子俩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孙某所留的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孙某在订立遗嘱时明显知道儿子小孙尚处年幼,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没有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子小孙的继承权,必定会造成其子的生存危机,与《继承法》上所规定“必留份”所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其次,孙某将其主要遗产留给了父亲继承,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父有其他子女可以扶养也有养老保险等其他收入来源,如果分配给小孙一定的继承份额并不会影响孙父夫妻的养老利益。
最后,法院判决一套商品房由孙父继承,小孙继承另一套商品房中原先属于孙父继承的部分。
法官说法 〉〉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求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通过判定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双无”人员的范畴,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因此,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个代位继承,一个生前扶养
外甥、堂侄共同继承
老李一直没结婚,膝下无儿无女。老李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产,但他没有留有任何遗嘱。
老李的父母早已不在,唯一的姐姐也先于他过世。姐姐有一个儿子吴某,即老李的外甥。老李生前,一直由堂兄弟的儿子李某照顾。
老李去世后,吴某和李某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吴某享有老李房产45%的份额,李某享有55%的份额。
后来,李某和吴某就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接受遗赠房产的所有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在去世前没有就其遗产设立相关遗嘱,因此李某主张的遗赠行为并不成立,老李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进行处理。吴某作为老李的外甥,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老李的遗产代位继承。另外,李某虽并不属于老李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在老李生前尽大部分的扶养义务,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李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李某与吴某曾就房产达成过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针对老李遗产的协商处理一致的结果。因此,法院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吴某继承争诉房产45%的份额,李某继承争诉房产55%的份额。
法官说法 〉〉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制度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出现了重大调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扶养过老李,法院因此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并根据双方原有的约定酌定对房屋进行分割。
代位继承制度的变化,保障了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无人继承的状况,鼓励亲属之间互帮互助、养老育幼、守望共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