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救命水”遭处罚并不冤
消火栓里的水,不是谁都能用的。日前,张先生因擅自取用消防用水,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现场调查,该车辆已从消火栓中取水大约10分钟,水量约0.3立方米。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案为职能划转后,我市首例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消防水的案件。(详见本报10月14日3版)
无独有偶,据《宁波日报》报道,去年12月,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山中队也处置过一起渣土车司机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盗水的案件,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违法嫌疑人被罚款8000多元。
因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盗水而被立案调查,或被处以高额罚款,几元或十几元的水费最终换来了立案调查或8000多元罚款的处罚,表面看来这挺冤的,但真的冤吗?在笔者看来,这其实一点也不冤。用不菲的代价买来盗用“救命水”的教训,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众所周知,城市公共消火栓内的水是“专水专用”的,容不得他人盗用。虽然消火栓上没写“禁止使用”,但早有相关条例进行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不是这里的水有多值钱,而是消火栓内的水代表着“救命水”,只能在发生火警时由相关消防人员使用,任何社会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使用,其目的就是保证发生火警时不被耽误,不受影响。盗用“救命水”洗车,表面看来无关紧要,却可能在关键时候“掉链子”,给火警救援带来麻烦,造成障碍。
“取一点,没关系的。”从擅自取用消防用水的张某的“狡辩”不难发现,他是这方面的“法盲”。相信如果这次没有得到处罚,那就必定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也就总有一天会酿成大祸。因此,对其实施立案调查,实有必要,惟其如此,才能让其“吃一堑,长一智”,从而更加懂法,更加守则,并通过这一处罚带来警示效应,让更多的市民懂得这一规定,遵守这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