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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当街井巷

擅取消防水,立案处罚!

  本报讯(记者赵云 通讯员朱奕铮)消火栓里的水,不是谁都能用的。日前,张先生因擅自取用消防用水,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10月9日,市区星光中路上的一辆黄色车辆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当时,附近的一个消火栓被打开,接在消火栓上的水管通往黄色车辆。”执法人员称。

  “你怎么能取用消防用水呢?”执法人员询问车旁的男子张某。张某称,他们公司是从事污水、雨水管网疏通的,取用消防用水是为了疏通管网。“取一点,没关系的。”张某说。

  执法人员当场向张某释法:“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时,执法人员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取水。

  经现场调查,该车辆已从消火栓中取水大约10分钟,水量约0.3立方米。

  执法人员称,张某所在的公司是做管网疏通的,张某应从公司指定的地方取水,但其图方便,就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对其立案查处。

  根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去年年底,2020年度我市新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15个领域的488项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划转的职能包括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处罚。该案为职能划转后,我市首例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消防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