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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4版:当街井巷

租地一年却占了3年

老娘舅调解老矛盾,解决!

  记者 丁自力 通讯员 江幼燕

  林先生和周先生是朋友。2017年,周先生在林先生的帮助下,在松门镇幸福村临时菜场里租了一块地,搭建了一间临时铁皮房准备卖卤味,但因为种种原因,卤味店一直没开成。他们和菜场方的矛盾难以调和,多次闹到了派出所。

  近日,老娘舅郑挺堂赶到松门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

  开店不成起纠纷

  幸福村临时菜场建于2017年,当时村旁的交陈路上有很多村民摆摊卖菜,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松门镇与幸福村协商,划出一块地,成立一个临时菜场,将群众自产自销点纳入其中,统一管理。

  “我朋友想在松门开店,一直都是我帮忙筹划的。地是我帮忙租的,临时房也是我介绍人给他搭建的。”林先生说,地是向幸福村13队租的,当时付了一年3600元的地租。租好地,建好房,他发现菜场将临时房前面的空心板也租了出去,而且整个临时菜场里有好几家卖卤味的店铺。“菜场管理混乱,任由其他卤味店进来,我们生意还怎么做?”

  “菜场又不是你家开的,难道只能你独家卖吗?我们建了菜场,能租肯定都要租出去的。”幸福村13队负责财务的张女士反驳道,“这块地刚好空着,所以我们利用了起来。我们只负责租地,不负责建房子。林先生介绍朋友租了地,只付了一年的地租,现在4年了还霸占着,还欠我们水电费2800多元。”

  原来,林先生朋友周先生在搭建好临时房后一直没有营业,但人住在里面,水电费也没有付。

  临时房被撬锁,双方矛盾激化

  此前,菜场方一直联系周先生,但周先生始终不现身。一气之下,村民叫来锁匠,将临时房的锁撬了,并且将房子转租了出去。“这也是无奈之举,他电话不接,人也不出现,房租也不付,一直霸占着这块地,你说我们该怎么办?”张女士说。

  对此,林先生很气愤,他觉得菜场方以大欺小,有失公平。“店铺无法开了,我朋友暂时住一下,难道不可以吗?他们一声不响就把锁撬了,我要讨个说法。”

  “地到底是谁租的?铁皮房是谁盖的?到底是你还是你朋友?”听完双方的争辩,老娘舅问林先生,“你出面处理这些事情,为什么你的朋友不出面呢?”

  林先生表示,朋友很忙,没时间来,一切已经委托他。老娘舅想给周先生打电话确认一下,林先生却不同意,一再推托。最后,林先生道出了实情,“因为租地建房子这些事,朋友欠了我3万多元,现在铁皮房就全权委托我,用来抵债的。”

  经调解,临时房归村里所有

  就在老娘舅调解双方矛盾时,又来了一个人:何先生。他是帮周先生做临时房的,到现在为止,工钱和材料费都还没付清。“当时我们谈好,一间临时房的价格是9000元,他朋友一直没有付,后来我去找林先生,他付了2000元,还欠我7000元。”

  对于何先生的说法,林先生表示是事实。何先生表示,如果铁皮房已经抵债给了林先生,林先生要先将7000元的工钱付清。林先生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可能再付7000元。眼看着两人你一句我一句马上要吵起来,老娘舅适时阻止两人争下去。

  “现在,关键就在临时房上。”老娘舅建议张女士,“既然你们把临时房租出去了,那么应该拿出一部分钱补偿一下林先生。至于地租就免了吧,毕竟卤味店没有开成功。”

  在老娘舅的协调下,幸福村13队愿意拿出6000元给林先生,临时房归村里所有。林先生表示同意,双方签下调解协议。在老娘舅的劝说下,林先生愿意拿出2000元给何先生,支付部分工钱。经过一番犹豫,何先生也表示了同意。

  老娘舅还陪同林先生一起来到菜场,查看临时房里的东西。林先生答应尽快搬离。

  律师说法 〉〉

  那么在这起因为租地而引发的纠纷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又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可以吸取的呢?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士凌:

  在这起因土地租赁引起的纠纷中,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另一个是留置权行使的问题。

  本次纠纷中,周先生虽然并未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但按照周先生朋友林先生的陈述,租地以及建临时房都是周先生的个人行为。那么,周先生实际上和他人形成的是口头形式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及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周先生与幸福村13队形成的是口头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周先生应在实际承租后按口头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合理义务。另外,周先生要求何先生为其建造临时房,双方形成的是口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且并未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完工日期等,周先生在何先生完工后也应按照口头约定支付报酬。

  而对于留置权行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何先生在周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可占有该临时房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由于临时房为铁皮屋系“动产”,且周先生现已将临时房抵债给了林先生,则林先生在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成为临时房的所有权人,何先生丧失通过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机会。所幸,最后由幸福村13队牵头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临时房归菜场所有,并给予林先生和何先生一定经济补偿。林先生和何先生的债权最终未得到足额清偿,其可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继续履行未清偿的债务。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应签订书面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争议;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