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杨先生有着种种缺点,但苏女士就这样抛下两个女儿不告而别,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希望通过这次老娘舅的调解,双方能想清楚未来的路到底该怎么走。在这起家庭纠纷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又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值得吸取?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乔永
“妻子”离家出走引起的纠纷,事实上是一场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虽然在老娘舅调解过程中,杨先生称呼苏女士为“老婆”,但从法律意义上说,杨先生和苏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显然,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结婚登记的基础上,本案中杨先生和苏女士虽然在一起生活十几年,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未婚同居。
杨先生与苏女士两人在一起的十几年时间里,生育了两个女儿。不管两人是否有婚姻关系,对于两个女儿,双方仍有抚养义务。父母抚养子女是一个法定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此次纠纷,经老娘舅的调解,虽然杨先生和苏女士没有和好,好在苏女士愿意单独抚养两个女儿,杨先生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若日后双方冷静后重归旧好,杨先生和苏女士需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