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也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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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文
退休也不能“放松”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例提到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2018年10月退休后因违规接受宴请受到党纪处分。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见8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年1月以来,退休的张某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十余次接受该县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这几个私营企业主,均系张某任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一起典型的退休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例。有人觉得:人家已经退休了,手里也没有权力了,就是“自由之身”了,退休干部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约束。退休干部因为接受宴请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是不是冤枉的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党员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的新表现作出严格的管理、处罚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在离职3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退休干部也需要“守好规矩”。从这些制度层面来看,“退休干部接受宴请被处罚”一点都不冤枉。无论在职在岗还是已经退休,无论身在单位还是身在社会,无论手中有权还是手中无权,只要是一名党员,就应该受到八项规定的约束。
像管理在职干部一样管理退休干部,是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需要。遵纪守法,没有“我退休了”。而一些党员干部在退休之后,往往会放纵自己,习惯性认为“反正我已经退休了”,就可以不再像在职在岗的时候那样被约束。最近几年,因为“退休之后放纵自己”受到处罚的大有人在,他们在退休之后开始肆无忌惮的我行我素:有的接受原来服务对象的宴请,称兄道弟,意气用事;有的借助“权力的余热”,帮助走捷径解决问题;有的在接受宴请之后,联系昔日的同事“照顾一下他人”。除违规吃喝外,有的还当起了企业顾问,参与企业旅游活动等。
其实,人家看重的不是“退休干部的能力”,留恋的不是“退休干部的情谊”,而是迷恋着“退休干部的权力余温”。遵纪守法没有“我退休了”,因此必须像管理在职干部一样管理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也要严格约束自己,切莫因为“退休了”而“放纵了”,切莫在推杯换盏中迷失了自我,继而“为老不尊”“倚老卖老”。不然,最终害的还是自己,毁了自己美丽的黄昏生活。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退的是职务,而不是党员身份。“退休干部接受宴请被处罚”是响亮的警钟。所有退下了的领导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这是对党和国家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善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