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规”不能僭越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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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文
企业“家规”不能僭越国法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因为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于企业“家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直备受关注:“请假犯难、动辄开除”“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的“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详见8月5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任性“家规”、奇葩“家规”、出格“家规”频频被曝光,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涉事企业大多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劳动者是企业的管理对象,企业对劳动者有绝对的管理权、惩戒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完全可以由着自己的性子来。
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因为,企业并非独立王国,而是处于法治时空里,在企业的“家规”之上还有法律。法律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成立和生效的基础,《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任何企业的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不得僭越法律,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两方面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内容方面,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法律明令禁止或没有法律授权的内容,比如,曾赋予企业“罚款权”的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那么,企业就不能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设定罚款规则。《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及强迫劳动等行为明确说“不”,揆诸现实,不少被曝光的奇葩企规都存在直接或变相地侮辱、体罚劳动者等情节。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都需要对接公序良俗和人性需求,但一些企业对劳动者处理父母后事、参加子女婚礼、看望陪护重病亲友等事由设定过高的请假门槛,或者严苛对待劳动者在请销假流程中的轻微瑕疵,以开除为导向偏颇界定计算劳动者的休假期限,没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原则,没有考量最基本的道德、民俗和人性,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劳动法律宗旨。过罚相当、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也是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惩戒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律,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一些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远算不上“严重”,却被企业“开除”,这种违反比例原则、过度惩戒劳动者的现象比较常见。另外,还有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伸手过长,对劳动者是否参加同事生日宴会、购买何种品牌的商品等私生活进行干预,也超出了法律边界。
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不少企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均是一言堂,并未与工会、职工讨论协商,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建议,也未按要求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这样的规章制度在程序上违法,在法律效力上存疑。
要规范企业的“家规”,须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发力。在事前,工会以及劳动者应积极参与企业“家规”的制定,充分行使协商权、建议权、监督权。在事中,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应组织律师对企业“家规”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督促企业改正问题。在事后,劳动仲裁机关、法院针对企业“家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依法界定企业“家规”的违法属性,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