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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1版:要闻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施行

参保群众享受更高水平医疗保障服务

  本报讯(记者姚天)7月14日上午,我市召开《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使温岭122万参保群众享受更优、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

  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将医疗保障事业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也是率先实现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作为一部关系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非常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医疗慈善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和内容;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引导建立广覆盖、不设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重大突发疫情时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条例》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政策。明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原则;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明确了人均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比例要求;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

  《条例》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并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条例》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的配合义务;明确对违反管理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救济途径;规定了针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调查程序;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条例》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单独参加职工医保,不再设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前置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台州市月平均的80%下调至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再与职工养老缴费基数捆绑;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可选择按月延续缴纳或一次性补足20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新参保,待遇自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比之前提早1个月享受;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公务员补助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均纳入自理部分费用(不含转外先自理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费用(仅限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中,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市将坚持宣传先行,采用灵活、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开展线上线下集中宣传,并对各镇(街道)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多轮次培训,让更多人了解《条例》、熟知《条例》、运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