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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5版:东辉评论

立法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 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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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峰/文

立法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

值得期待

  办卡将有7日“冷静期”;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费;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赁期限;卡里余额到期,仍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北京日报》5月31日5版)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既有助于商家锁定目标客户,快速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获得一定实惠和便利。但不可否认,由于缺少法律规范,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像近年来,预付卡市场存在着“霸王条款”“办卡易、退钱难”“商家跑路”等现象,产生诸多消费纠纷。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0年受理投诉情况中,“办卡”消费入坑投诉仍是热点。以深圳为例,今年1月收到的预付式消费投诉,同比增长了75.51%。

  预付卡消费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与当下预付式消费监管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足、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有关,更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预付费消费法律约束。因此,规范预付费消费亟须完善制度设计。通过立法的方式弥补“制度性缺陷”,让责权利变得更清晰明朗,从源头上堵住商家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空间,让其行为变得更加合法合规,市场秩序才会更加规范。

  一方面应完善预付卡监管措施。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商家预付消费行为,将预收款方式的经营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备案制度和资金存管制度。同时,应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对售券(卡)资金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政府管理部门要指导商家制订合理合法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倡导商家诚信自律,每年定期公布已备案无违约记录的商家,构建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动态发出警示,提示消费者要选择信誉好的发卡机构,同时理性购买,按需购买。

  另外,有立法权限的城市应通过地方立法监管预付式消费,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对预付卡消费实行规范管理,为“预付卡”消费构筑起“防火墙”,一旦商家关张跑路,消费者也可理赔。

  因此,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这些立法意见给预付式消费领域扎上法律篱笆,利于从源头防范预付卡乱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亟待法律规制。所以,北京“预付卡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围绕预付式消费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拟构建起全流程预付式消费监管闭环,形成政府监管、银行托管、商家守规、消费者监督“四位一体”监管服务模式,利于建立诚信的经营环境,完善约束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十分值得推崇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