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 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格落实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十个一律”通告如下:
1.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得带入森林防火区。
2.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点香烛、放孔明灯、烧草灰等野外用火的行为,一律依法行政处罚。
3.阻挠、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4.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依法赔偿损失,支付扑灭火费用。
5.过失引起火灾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火区参与明火上坟的,一律批评约谈;对造成火灾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镇(街道)和村(居),一律严肃问责。
8.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一律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
9.损坏、拆除森林防灭火标志标识、设施设备等行为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
10.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一律倒查。
温岭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