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跟承包人签劳动合同,也没跟物流公司签 29岁男子工作时发生意外,右下肢被截
他的伤,到底该由谁负责?
记者 丁自力 通讯员 谢雨汐
“请你们帮帮我,帮帮我们一家人吧。”近日,在横峰派出所大门口,一对父子对派出所调解室负责人杜志华哭诉道。杜志华发现,这对父子很特别,儿子的右下肢被截,手里拄着拐杖并由父亲搀扶着。杜志华将两人带到了调解室内。
工作时发生意外,他的右下肢被截
被截肢的男子姓刘,29岁,是河南人,2016年跟着家人来到温岭打工。刘先生被截肢前一直在横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我的腿是打工干活儿时受的伤,但是好几个月了都拿不到赔偿款,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刘先生向杜志华诉说道。杜志华发现,刘先生还很年轻,在这个年纪就遭遇这样的不幸,对他来说肯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无论如何也要尽快弄清事情的原委,帮帮这个年轻人。
很快,杜志华就了解到,刘先生在横峰一家物流公司负责装卸货物的工作。在一次卸货中,刘先生的右下肢被机器压断了。“那辆车子里有一台机器,下面有一个轮子,我推动它的时候,它就停不下来了,我跟机器一起从车上掉了下来,腿就被砸断了。”说起3个月前发生的事情,刘先生还心有余悸。
刘先生立即被送到了医院,由于伤势严重,从右小腿处被截了肢。在医院住了二十几天后,刘先生出院了,原本开朗乐观的他变得闷闷不乐,不知道未来的日子该怎么过。他的家人找到了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我老婆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毕竟我有两个孩子,还都很小,我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截了肢,我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对于这笔赔偿金,物流公司拒绝了。“为了这个事情,我在物流公司住了两个月,再拿不到赔偿款,我老婆就要跟我离婚了。”刘先生一边说一边抹眼泪。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明维权难
听了刘先生的话,杜志华立即联系了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伍先生,希望能帮助刘先生协商赔偿事宜。
“刘先生的伤按道理说跟我们没有关系,你看这份裁决书。”物流公司负责人伍先生将一份劳动仲裁委员会出示的仲裁书给杜志华看。根据劳动仲裁书上显示,刘先生与物流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为中间有一个承包人,他是由承包人介绍到我们公司上班的。”伍先生说。
原来刘先生是由一个姓邹的人介绍到物流公司上班的,刘先生平时的出勤、工资、休假等都由邹先生负责,刘先生出事后,邹先生向公司借了2万多元,作为刘先生的医药费。“我们跟邹先生是签定了承包合同的,每月都要支付一定的佣金和报酬给他,刘先生受伤应该去找承包人邹先生,跟我们没关系。”物流公司负责人表示。
但问题是,刘先生既没有跟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跟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受了伤,到底该由谁负责呢?“我们都是打工的人,又在一个小公司上班,在这边做事,没有人会跟你签合同的。”刘先生说。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杜志华觉得刘先生的伤,物流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刘先生毕竟在你们公司上班,而且在你们公司出的事,你们肯定负有连带责任,他现在受伤这么严重,不管怎么说你们都应该给刘先生一定的补偿。”杜志华劝起了物流公司负责人。在杜志华的一再劝说下,伍先生表示会跟总公司申请赔偿事宜。
原来,温岭的这家物流公司只是子公司,集团总公司在外地。“我们公司是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赔偿事宜肯定要经过股东开会商讨的,毕竟这是一个大的事故。”伍先生表示。
经过协商,物流公司支付补偿款35万元
经过几次协商,物流公司表示愿意支付给刘先生一定的补偿金。“考虑到我们有连带责任,也出于人道主义,我们愿意给刘先生一定的补偿金。”伍先生说。
但具体多少钱,物流公司却迟迟定不下来。
“最起码也要四五十万元,毕竟一副好的假肢也需要四五万元了,我四五年就要换一副。”对于刘先生提出的要求,杜志华也非常理解,“你现在生活不便,内心困苦,我们都能理解,我们会尽力跟物流公司协商,帮你争取。”
在杜志华的努力下,最后物流公司与刘先生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刘先生补偿款35万元。
“谢谢,谢谢你的帮助,否则我都不知道我的后半生要怎么过。”刘先生握着杜志华的手表达着感激之情。
“你还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虽然经历了磨难,但你一定不要对生活失去信心,有任何困难,都可以来找我。”杜志华挥手送别刘先生父子。
[律师说法 〉〉]
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潘怡颖:
刘先生工作时受伤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劳动者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够被劳动者取得的证据;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这些证据,维权过程也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要诉讼,如果单位不履行判决,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对劳动者不利。
本起纠纷中,正是因为刘先生作为劳动者没有相关证据,才导致其劳动关系无法被确定,也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幸而在调解员的调解下,物流公司愿意做出相应补偿。
因此,作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