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1081破3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格远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3月12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联合团队)为管理人。钱江锂电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钱江锂电公司管理人(申报方式: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均可,联系电话:江湾 18815202224、周梦媛 13736752232)申报债权。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场申报须提前联系管理人预约现场申报时间,现场申报地址:温岭市万昌西路66弄10号四楼;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银泰城6幢3F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江湾,18815202224。申报时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钱江锂电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钱江锂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1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