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被出租,前妻报了案
谁“动”了我的房子?
记者 丁自力
林亨初今年80岁,王冬娇今年73岁,两人离婚35年了,各自组建了家庭,也没有再联系。
去年,为了一间老房子,两人第一次联系上了彼此,并且产生了矛盾,吵得不可开交,甚至闹到了派出所。
老房子被出租,前妻报了案
林亨初老家在城南镇黄湾村,家里有两间平顶房,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2019年,林亨初将房子修缮一番进行了出租。他的这一举动被王冬娇知晓后,王冬娇报了警,请求城南派出所民警将租户赶出去。王冬娇的理由是,两间出租房中有一间房子是她的,林亨初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将房子出租。“万一住在里面的人出了事,他在松门,我在玉环,我们俩谁负责?”在城南镇综治办组织的调解会上,王冬娇这样说道。
关于这间房子,还要从几十年前的事情说起。1967年,18岁的王冬娇嫁给了25岁的林亨初。“我跟他结婚的时候只有一间房子,后来我父亲帮我们又建了一间,之后,一场大火把我们的屋子都烧光了,我们又重新建了两间。”王冬娇回忆起往事。
闲言碎语惹纷争,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结婚的头几年,林亨初从部队转业分配到松门盐场工作,王冬娇在城南管家,两人的日子还算美满。唯一的遗憾就是王冬娇不能生育,这成了夫妻之间的心病。当时,两人商量后决定领养一个同村的男孩子。农忙时,也是男孩子的父母来帮王冬娇干活儿。“农村里的人说闲话,说带别人的孩子,把财产给别人了。”王冬娇回忆。关于王冬娇和男孩父亲的闲言碎语传到了林亨初的耳中,林亨初一气之下要将男孩子送回去。而王冬娇怎么都不肯答应。“我说如果有证据再送回去,没有证据,我就是不送,他说不送就跟我离婚。这二十年在他家这么苦,离婚就离婚。”
1985年,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两人因为房子的问题还曾对簿公堂。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显示,老房子东边的一间楼屋归王冬娇所有。离婚后,王冬娇离开了城南,转嫁到了玉环。林亨初也把家安在了松门,重新组建了家庭。多年来,两人再没有联系。其间,王冬娇每年都会回城南看看老房子。直到去年,她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出租了。“他一句话也没跟我说,如果叫别人过来跟我说一下,这间房子反正空着没用,让我弄起来出租,我反而是没有意见的。”
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房子得到妥善处理
得知林亨初将房子出租后,王冬娇来到城南镇司法所、城南镇基层综治办寻求帮助。城南镇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江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房子的价格上争执不下。
按照王冬娇的要求,房子面积在36平方米左右,林亨初需要支付36000元,她才同意将产权转让。而林亨初觉得房子已经破旧,连3600元都不愿意付。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李江平多次电话联系,跟双方反复沟通,终于确定了一个中间价。
最终,双方签订协议,林亨初支付给王冬娇10800元,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 〉〉
宅基地使用权
归农村家庭的全体成员共有
在这起离婚老人的房产纠纷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又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值得吸取的呢?记者联系了专业的律师对此进行剖析和点评。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丹琳:
在这起纠纷中,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及房屋的权属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对于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申请登记时需载明该户的人口数,但登记在土地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个农村家庭户的全体成员共有,而非仅户主单独所有。
至于房屋,在这起纠纷中,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东边的一间房屋归王冬娇所有,那么,该间房屋就属于王冬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王冬娇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能擅自处置。林亨初未经她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将房屋出租并且收取租金,已经损害了王冬娇的合法权益。
但是本次纠纷的两位当事人毕竟曾是夫妻,林亨初对于房屋也有进行维修、管理,一味争执金额无法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各退一步,同意由林亨初以适当的价格重新买回房屋,符合情理与法律规定,也使得本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