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给女儿的160万元买房钱呢?
去年6月,3岁的小女孩小吴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万元,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0万元。
2015年,小吴的母亲徐女士认识了吴先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吴先生有家庭。2017年3月,徐女士生下了小吴。
之后,徐女士和吴先生分手。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吴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徐女士;吴先生自愿给付小吴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期间徐女士住的房子由吴先生支付房租;吴先生支付徐女士160万元,用于以小吴名义购买一处房产,在2019年底之前,吴先生需支付首付40%及以上,以后每月月供由吴先生承担并准时支付等。
协议签订后,小吴随徐女士生活。期间,吴先生已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去年3月份,但未支付上述160万元。
去年3月16日,小吴由徐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利息损失。去年4月8日,小吴撤回起诉。
吴先生辩称,他已每月支付或通过朋友支付抚养费、房租,均是及时支付,抚养费已付至2020年3月份,剩余的抚养费应该是14年11个月;要求一次性支付不合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同时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每月1500元。小吴主张的160万元系赠与性质,协议的支付对象为徐女士,因此属于原告主体错误;要求撤销赠与,并变更小吴由其抚养。
另查明,吴先生与案外人郑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并于2018年8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吴先生于2018年9月11日再与案外人邵某登记结婚。徐女士陈述,其曾于2007年与他人生育一子。
法院认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吴先生与徐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下一女,对其行为应予严肃批评;若构成重婚罪的,可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向相关部门控告。
法院认为,吴先生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虽然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确实高于本地或小吴目前生活地域的一般生活水平,但该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本案实际,吴先生应当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宜定期给付,小吴主张一次性支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另行约定的给付160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定义务的合理幅度范围,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被告提出撤销赠与,不愿再支付1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处吴先生支付小吴2020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万元,并从2020年10月开始在每月1日前支付小吴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