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租房管理新规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莹 陈芬芳 通讯员赵晨)住房保障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群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1月14日下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出台的《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群众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截至目前,我市在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等地共建成交付公租房3490套,共计建筑面积37.06万平方米,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3977户,目前正在保障的家庭3232户,空置房源258套(含人才公寓131套)。
此次推出的《实施办法》是在2014年出台的《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新管理办法,将帮助更多低收入等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市区常住中等偏下收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区常住中等偏下收入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这四类人员都在符合申请条件之列。
此次,《实施办法》在申请对象、申请方式、配租方式、保障方式、准入条件、购买期房承租户的退出时间、选择户型标准等七方面有所变化。
其中在准入条件的设置上,申请对象收入由原先的“所有申请对象不审查”调整为“中等偏下收入的申请对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对象均需审查”;申请对象车辆由原先的“所有申请对象不审查”调整为“中等偏下收入的申请对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对象均需审查”;申请对象户籍由原先的“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调整为“市区户籍1或3年以上”;自有住房面积限制由原先的“人均15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下”,同时增加“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3年内的房产”纳入计算范围的限制;住房资助能力由原先的“所有申请对象,必须审查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调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独申报时需审查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其余不再审查”;工作年限由原先的“非市区户籍申请对象需在市区工作满3年以上且社保连续缴纳3年以上”调整为“非市区户籍申请对象需在市区工作满5年以上且社保连续缴纳5年以上”。
原政策中,申请对象“发现购买期房的,要求立即退出”,新政策调整为“购买期房的,可以到期房交付后6个月内退出,但从签订预售合同至退出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收取”;户型标准也由原先的“单身选一居室户型,2人及以上可选二居室户型”变为“1人或夫妻2人只能选一居室户型,3人或二代2人以上可选二居室户型”。还可根据就业、就学等,在双方都符合租赁准入条件且同等条件下,申请互换公租房。
《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正式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街道便民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常态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