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空多出的130张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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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空多出的130张保单
本报记者 赵云 通讯员 李洁
日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得从我市某保险公司保费统计系统中多出的121万余元保费说起。
系统莫名多了130张保单
潘先生是某保险公司温岭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8月1日早上,他在保费统计系统中发现,里面突然多了121万余元的保费。
这些保费是由130辆左右外省自卸货车产生的,由公司辅助工号出单。投保信息中,这些自卸货车都是以特种车辆套取使用性质,并非实际的自卸车辆。保单登记的车牌都是浙J牌照,实际车辆大多在重庆和河南,但都通过特别约定备注了真实的外省车牌号。
潘先生称,通过公司辅助工号出单,避开了公司的核保规则进行自动核保。核心出单系统是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的系统,功能包括核算保费、出具保单、财务收付,一般核保程序是自动核保,但当被保险车辆和规则有冲突时,是需要人工核保授权的。这130辆左右自卸货车因为车辆的使用性质,需要人工核保授权。
辅助工号的密码是该公司内勤江女士在管理。
江女士称,其他地区的业务员为了查询使用,向她借过工号,但一直没有发生过借工号出保单的事情。这次,河北邯郸公司的何某向她借过工号和密码,对方称查询用,她也没有留意是否出单。
没想到,这次竟然出单了!
远在河北的两个人
保险公司报案后,何某和刘某落网。何某今年22岁,刘某今年24岁,两人曾在河北邯郸保险公司上过班。
去年7月,两人商量利用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为自卸车投保,由刘某负责找投保人,何某负责获取系统工号和密码。
自卸车的风险非常高,按照目前营业货车的费率必然是亏损的,这样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不过,在何某和刘某看来,为自卸车投保有很大的牟利空间。
刘某称,他曾在保险公司做电销,是何某团队里的成员,主要负责联系客户买车辆保险,业务权限是做小型汽车和小型货车,没有做自卸车的权限。“何某跟我说,他知道保险公司系统有漏洞,让我从网上接保单,然后利用公司的工号录保单,从而获利。”
之后,刘某在朋友圈发了自卸车的投保信息。刘某的朋友圈里有很多做保险的人,消息一发,就有多人联系他。
高某原在北京上班,得知刘某能做自卸车业务后,回到了邯郸。尤某在河南一家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公司里有很多辆自卸车需要投保。尤某称,公司向刘某转了一大笔预保费后,害怕被骗,就派她到邯郸了。刘某甲在重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上班,收集客户后,因刘某说要先打定金,而定金金额有点大,于是他跑到了邯郸。
祝某是河南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员工。他从高某处得知刘某的业务,收集了23个客户,也跑到了邯郸找刘某。
一夜录入130辆左右的自卸车
何某称,去年7月,他通过微信向温岭支公司的江女士要了工号和密码,告诉对方是用于查询业务的。
之后,何某和刘某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去年7月31日晚上,何某来到邯郸一家网吧,教刘某等人如何操作系统。教会刘某等人后,何某就离开了。
刘某称,何某拿到的账号权限比较高,功能比较全面,一般的账号权限只能查保单,但这个账号能完成录保单、审核、出险等整个业务流程。“何某说,账号是浙江的工号,投保的车牌牌照必须是浙江的,交代我将合同上的车牌号编成浙江的,核定吨位实际10吨以上的车辆都写成9.9吨。”刘某说,系统核保成功后会生成投保单号,高某等人通过扫描保险公司统一的收款二维码及输入投保单号进行缴费。
后经查明,去年7月31日18时至8月1日7时许,他们侵入某保险公司温岭支公司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输入不实的车辆信息,利用系统的规则漏洞为130辆左右的自卸车投保出单。
8月1日,刘某甲就接到客户电话,对方说电子保单上的信息有误,车牌和荷载重量都不对。当天,刘某甲、高某等人都接到了温岭支公司的电话。他们察觉到保单异常,问刘某,这才知道温岭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为了赚取手续费
刘某称,他和何某商定,向每辆投保的自卸车额外收取2500元的手续费。“我收1000元/辆,何某收1500元/辆。”刘某说,因为工号和系统操作都是由何某负责,所以何某拿的钱多一点。
不过,刘某向刘某甲和尤某收取2500元/辆的手续费,向高某收取2000元/辆的手续费。
祝某称,他每办理一辆自卸车的保险,能赚取500元的利润。“我向客户收取每辆3000元的手续费,其中2500元给高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向刘某甲、高某、尤某、祝某收取“手续费”共计30.4万余元。
何某称,去年7月,他向刘某借款十几万元,之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归还,他与刘某的经济往来系借贷关系,他实际上没分到钱。
刘某说,他给何某的十几万元,就是给他的手续费。出事之后,他找何某退钱,何某将钱转给他。“他还叮嘱我,以后警方问起,就说这笔钱是归还之前的债务。”
案发后,刘某退还了刘某甲11万元,退还了高某1万元。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此投保,让保险公司遭受了非常大的损失。这130辆左右的自卸车保费,远低于正常程序的保费。
去年10月30日,刘某在邯郸被警方抓获;几天后,何某在山东枣庄落网。
今年6月17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何某、刘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何某的辩护人辩称,何某的行为是保险公司行业惯例,不违反公司规定,更不违反国家规定,且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存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前提条件和结果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刘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刘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公司内部保险规定,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未造成系统本身损坏,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中,何某以查询信息为名获取温岭支公司核心系统的账号、密码后,与刘某结伙,登录该系统输入投保人、车牌号及车重等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车辆信息,使得系统从本应“人工核保”变成“自动核保”,而产生大量保险合同,这显然违背了温岭支公司的意愿,超出正常的授权范围,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法院认为,何某、刘某事先共谋,相互分工合作,非法侵入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使相应的数据或程序更改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后,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何某、刘某提起上诉。日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赵记说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