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
2019年,松门男子潘某被我市一家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
根据银行起诉,2017年2月28日,潘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潘某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30万元等。2017年3月1日,潘某自助放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告,潘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潘某称,这笔30万元的贷款,并非他取走和使用的。
潘某说,2017年2月,他想贷款做生意,但因是银行“黑户”,无法申请贷款。中介张某向他介绍了王某,称王某有关系能办下贷款。之后,他和张某一起找到王某,他向王某提供了申请贷款的材料。
“过了几天,王某叫我们去银行办贷款,我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潘某说,之后他将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给了王某。“我需要1.5万元,对方就给了我这笔钱,也没叫我打借条。”直到被银行起诉,他才知道30万元已放贷并被王某拿去了。
差不多同一时期,该银行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类似案件共有28件,涉案金额超过700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些案件中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大部分存在交叉的情况,28笔贷款均是该银行城北营业点负责人陈某放贷出去的,而银行内部审计中发现这些贷款存在违规操作、贷款资料造假等问题。
因行为人可能涉及犯罪,法院将这些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
后经查明,潘某的情况并非全部如他所说。原来,潘某是被王某等人叫去,以他的名义申请贷款,王某等人虚构了房产证、船舶证等资料,编造贷款资金用途,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潘某只拿1.5万元的好处费,30万元的贷款款项由王某使用并归还。
里应外合
申请人是银行“黑户”,房产证、船舶证都是假的,为何能成功申请贷款?这里面,王某、郭某和陈某起了关键作用。
王某今年46岁,经商;郭某今年32岁,案发前系该银行松门支行员工;陈某今年35岁,案发前系该银行员工。
郭某称,2015年7月,他在银行任客户经理,当时陈某是他的部门主管。从他进银行以来,陈某都很关照他。他和陈某合伙炒股,由陈某操作,他们用各自的名义在银行贷款,后来为了配资,他们就用各自亲朋好友的名义在银行贷款。
王某称,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郭某,2015年,他和陈某、郭某口头协议,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在银行申请贷款,款项用于他开在安徽的一家公司,并约定王某占股60%,陈某、郭某各占20%。
2017年,陈某调到城北营业点当负责人。2017年3月,王某、陈某和郭某签了一份合伙协议,写明安徽的公司3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王某、陈某各占40%的股份,郭某占20%的股份。
王某的公司是生产减水剂的。2016年,郭某和陈某曾到王某的公司考察过。王某称,这些贷款除了用于公司经营,还被他用于炒期货亏空了,2016年下半年公司没再经营。
因无法归还贷款,3人商量后,由王某出面通过介绍人找贷款人、担保人到银行贷款。
王某找到中介张某,让他介绍客户。张某称,王某借客户名字到银行办理贷款,客户只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本人到银行签字即可,贷款资料及放贷等都是王某在操作。张某收取一定的介绍费,而客户也能拿到好处费。
贷款平移
据该银行城北营业点的一名客户经理介绍,一般贷款的流程是客户申请,主办客户经理查询客户征信,收集和审核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资料;主办客户经理审核通过后,交给营业点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核通过了就可以放款。
该客户经理称,30多笔贷款材料都是陈某拿过来的,叫其在网上贷款系统内做好。之后,陈某联系贷款人、担保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这样做是不符合贷款程序的,但我想陈某肯定审核过,最后放贷还要他签字,所以就按他说的做了。”
案发后,银行查证这些贷款人、担保人的信息,发现身份证、户口簿都是真实的,而房产证、船舶证等基本上都是假的。
郭某称,2017年下半年,银行得知陈某放贷出现问题,取消了他的放贷权限。3人商量,通过王某找人在松门支行继续申请贷款。
银行发现问题后,要求王某、郭某等人将多笔贷款平移到他们名下。2018年3月30日,银行与郭某及郭某父亲达成平移贷款协议,由郭某贷款350万元、郭某父亲贷款498万元用于归还欠款。2018年7月31日,银行与王某达成平移贷款协议,由王某贷款455万元用于归还欠款。
多人受审
去年11月25日,王某向警方投案;半个多月后,郭某向警方投案;今年4月24日,陈某被警方抓获。
8月24日,王某和郭某开庭受审,被控挪用资金罪,两人当庭认罪。9月1日,陈某和潘某等人开庭受审,陈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潘某等人被控骗取贷款罪,陈某并不认罪。陈某称没有和王某、郭某合伙,此案中的很多贷款并非他审批,他并不知情。在城北营业点的30多笔贷款,只有前面几笔申请人的材料是他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后面的都不是,客户经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核义务。
“我是被王某、郭某套路了,他们是有预谋的,我是受害人,我的前途都没了。”陈某称。关于3人签订的合伙协议,陈某称当时王某找他签协议,他在喝了酒的情况下签了字,之后找王某要回,王某说丢了。
关于合伙炒股,郭某称,他用自己及亲朋好友的名义贷款了100多万元,和陈某合伙炒股,后来陈某跟他说炒股亏了,双方没有结算过,陈某也没还过他钱。陈某称,双方不是合伙炒股,他亏了七八十万元,郭某亏了100多万元,他将剩下的20万元还给了郭某。
根据王某和陈某的银行账户,此案发生期间,两人账户累计存入的1万元以上金额均超过100次,累计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
10月22日,法院对王某、郭某作出判决。
经法院认定,此案涉及的问题贷款共有65笔,骗取的贷款归王某、郭某和陈某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至10月12日,潘某等24笔借名贷款造成银行经济损失近730万元,王某、郭某及郭某父亲平移贷款部分造成银行经济损失126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郭某与人结伙,虚构贷款用途或虚构贷款用途并伪造资料,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借名贷款,通过虚假贷款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和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10月28日,陈某二次开庭受审,其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参与的金额只有100多万元,系从犯。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