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要求删照
不如规范
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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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了你的肖像权?
本报记者 赵云
不久前,市民金女士经过市体育馆时,看到有个老大爷在打银杏果。
这属于不文明行为,金女士当即用相机拍下了这一幕。老大爷得知被拍后,要求金女士删除照片: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为这事,两人还闹到了派出所。
市民在公共场所拍下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这是否侵犯了对方肖像权?
不文明行为被拍,大爷要求删照
当天,金女士徒步经过人民路时,一些银杏果、银杏叶掉在她身上。原来,一个老大爷在围墙内的市体育馆里用长棍敲打银杏树。随着老大爷的敲击,除了银杏果,树上的树枝、树叶纷纷往下掉。
金女士拍下了这一幕。和老大爷一起的还有一名中年女子。中年女子看到金女士拍照后,马上用普通话提醒老大爷别再打了。
接着,两人相继走出围墙,开始捡地上的银杏果。
金女士询问他们,打银杏果回去做什么?对方回答,有用。金女士又提醒他们,银杏果不能吃太多,否则可能会中毒。
老大爷说:我拿回去做药,你们年轻人不知道的。
之后,金女士提醒他们不要再打银杏果,就离开了。走了大概200多米,这名老大爷追了上来,问金女士是否拍了他的照片。
金女士承认拍了照片。老大爷说: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当时,老大爷戴着头盔和口罩,而且金女士是透过围墙铁栅栏拍的照片,照片中老大爷的体貌特征并不明显。
金女士反驳:我不把照片拿去做什么,怎么侵犯你的肖像权了?老大爷说,“你们年轻人不懂法”,并要求金女士将照片删掉。
金女士不同意删除照片,老大爷就一直跟着她。到了一路口,恰好是红灯,金女士停了下来。老大爷继续要求她删除照片。路人了解经过后,纷纷指责老大爷打银杏果的不文明行为。
双方僵持不下,老大爷提出报警,金女士首先拨打了报警电话。两人被带到派出所调解。
在派出所里,金女士了解到,这名老大爷已经80多岁了。调解时,考虑到对方年龄较大,情绪激动,金女士同意删除照片。
不过,金女士坚持一点:老大爷敲打公共场所的银杏树,其行为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大家的监督。老大爷则辩称,树上的银杏果终究要掉的,他敲下来也是一样的。
最后,在调解员的见证下,金女士删除了照片。
市民举报,他们被罚
一座文明城市,人人都要向不文明行为说“不”。生活中,很多市民和金女士一样,会拍下他人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市民还会将照片发送给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监督。
5月7日下午,大石一级公路和大溪北路交界处的天桥下,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在随地小便。一名网友看到该不文明行为后,当即拍下了驾驶员的背影,向“温岭智慧城管”举报。
之后,市智慧城管中心将此案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处理。
根据举报内容,大溪中队立即启动案件查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天网系统调取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向交警、运管部门查询了该车辆以及驾驶人的相关信息。
经查,驾驶员姓朱,安徽人,42岁。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随地便溺需处50元罚款。最后,执法人员对朱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朱某缴纳了罚款。
8月28日,市区大合山路上,有人在路上倾倒装潢垃圾。有热心市民见状,拍下了照片,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倾倒者罚款200元。
早在2017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推出“随手拍 促文明”执法活动。对于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市民们都可以拍下来发给“智慧城管”。只要影像信息准确并构成立案查处条件的,可获得50元的话费奖励。
同年5月16日上午,市区锦屏大道与曙光东路交叉口,一位柳州五菱的驾驶员往车窗外扔橘子皮,被热心市民拍了下来。这名热心市民向“智慧城管”发送了6张照片,能反映车窗抛物的事实。
最终,驾驶员被处罚,热心市民获得奖励。
“偷拍”?
今年4月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这项行动进行了升级,制定了《“温岭智慧城管”报送城市管理问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使用“温岭智慧城管”的问题上报功能参与城市管理互动的用户,都有机会获得积分奖励,1积分可兑换1元微信红包。
截至目前,“温岭智慧城管”已收到市民有效举报620条,其中垃圾乱堆、车辆乱停放占了多数。根据要求,市民举报时需要发送照片。而这些照片中,有行为人入镜的非常少。
对于微信举报,市民李先生积极参与。李先生称,他拍照时非常小心,有时甚至到了“偷拍”的程度。“毕竟我们不是执法者。行为人发现不文明行为被拍后,肯定存在抵触情绪,有的甚至会要求删除照片。”李先生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拍照时尽量不让行为人发现。
关于在公共场所拍照,陈先生有过一次不好的经历。当时,陈先生在市中医院门口拍了一张照片,一辆在医院门口违停的车辆恰好入了镜。驾驶员发现后,立即找陈先生理论。
陈先生当时拍的目标,根本不是对方车辆违停。驾驶员找到他时,他还有些莫名其妙。驾驶员怀疑,陈先生拍了他的照片,是为了向有关部门举报获取奖励,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缺德的行为。
陈先生没搭理对方。对方对陈先生进行了谩骂。
采访中,很多市民认为,进入公共场所后,大家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任何不文明行为都可能是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一些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人发现被拍后,认为其不文明行为可能被曝光、被举报,所以要求拍摄人删除照片,而他们口中的侵犯肖像权,只是他们要求删除照片的借口而已。
律师:合理实施不侵权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朱圣勇律师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市民在公共场所拍下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虽然未经对方同意,但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未构成侵权。
“即使拍摄者将此类照片提供给有关部门领取奖励,也不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朱圣勇称。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伪造他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朱圣勇介绍,《民法典》还规定,合理实施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岳认为,公民对其肖像具有使用专有性,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否则,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偷拍、利用照片宣传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然而,在公众场合对一些不文明现象的抓拍,只是为了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有边界,他人合理实施的一些行为,是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卢岳称,对于一些轻微的不文明行为,本可以通过现场提醒、向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监督,就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但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将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视频不作任何处理地放到公众网络,就极可能将本应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变为对他人的“人肉搜索”,进而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就可能是不合理的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赵记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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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要求删照
不如规范
自身行为
本报记者 赵云
身处公共场所,任何行为都可能会暴露在公众之前。
在公园里摘花摘果,很多行为人往往不会避开,而是在很多人的眼皮底下做了不文明的举动。既然不担心不文明行为被人发现,怎么又怕他人拍照记录呢?
公民在公共场合遵守公共秩序、道德是基本的义务,行为人也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的。这就像《皇帝的新装》,对于不文明行为,很多人都保持沉默或者以温和的态度劝导,只有拍摄者像故事中的小孩一样,打破沉默,直指不文明。
行为人也清楚,拍摄者拍了照片后,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后果:曝光其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一来,其不文明举动,就不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了。
这时,行为人就会拿起肖像权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退一步说,他们这么尊重权益,怎么会去损害公共权益呢?只有他们自己的权益才应该受到保护?
事实上,正如律师所分析的,拍摄者将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中的不文明行为拍摄下来,并举报给有关部门,并没有侵犯行为人的肖像权。行为人以此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实属强词夺理。
诚然,生活中不乏有通过街拍,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他用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种街拍,大家可通过面部遮挡、低头、转身、障碍物阻挡、回避等方法,避免正面出现在他人镜头里;如果遇到强行正面拍摄者,应当直接要求他人删除照片或者采取图像模糊处理措施。
但是,如果是自身破坏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被抓拍,行为人更应反思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强硬地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很多时候,只要行为人承认自身错误,向拍摄者承诺不再有类似行为,相信拍摄者会删除照片的。与其要求删照,不如规范自身行为,不进入抓拍不文明行为的镜头中。



